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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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