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教案(修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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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于玲诉王迪离婚案”(《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149页) (五)关于复婚问题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使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案例:“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215页)

第十一章 离婚的效力

教学重点、难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的身份效力

一、再婚自由得以恢复 二、抚养义务终止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同居义务的消灭

第二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 (一)父母协商变更 (二)法院判决变更 四、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一)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二)确定子女生活费的方式 1、父母协商。 2、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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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确定标准。非直接抚养一方的负担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定期给付,一是一次性给付。

(3)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期限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三)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抚育费也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五、离婚后探望权的规定 (一)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抚养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探望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案例:见课后案例分析

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一、分清财产的性质 (一)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三)家庭实有财产 (四)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原则。

三、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操作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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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些问题的处理

农村承包责任田的处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五、离婚时夫妻补偿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以补偿。

六、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一)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案例:“夫妻离婚规避债务,两人欠账一人扛” (二)个人债务

案例:“吴红与曲强离婚纠纷案”(《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181页)

第四节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一、经济帮助的条件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2、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 二、经济帮助的办法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经济帮助的执行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接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时,对方可终止给付。

第十二章 民族婚姻、涉港、澳、台婚姻及涉外婚姻

教学重点、难点:涉外婚姻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关系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在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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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变通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执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变通规定 (二)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原则的变通规定 (三)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 (四)关于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变通规定 (五)关于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六)关于强调结婚或离婚需履行法定手续

(七)关于民族通婚及所生子女民族从属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二节 华侨与国内公民、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一、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结婚的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出具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国内公民 (二)华侨 (三)港澳台胞 三、离婚问题 (一)法律适用 (二)离婚的程序 (三)对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我国规定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办理的婚姻关系。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涉外结婚问题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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