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教案(修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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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亲包括:与母亲血缘相联系的亲属;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所生育的后代。

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一) 现代对亲属的分类。现代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血亲(按血缘的真伪划分,可将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按辈份不同,将血亲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

2、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3、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亲系

1、父系亲、母系亲;

2、直系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反之,表示亲属关系越远。

(一)罗马法的亲等制(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姻亲亲等的计算) 习题:1、我和同胞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2、我和叔叔的女儿的亲等数; 3、我和哥哥的儿子的亲等书。

(二)寺院法的亲等制(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姻亲亲等的计算。)。 习题: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丧服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服轻,表示亲属关系远。 丧服制源于周礼,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

我国亲属计算以世代为标准,即一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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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1、我和堂兄的姐妹的亲等数;

2、我和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3、我和奶奶的哥哥的孙女的亲等数。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的发生。血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的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的效力、禁婚的效力。 (二)在民法上的效力。包括监护的效力、法定代理的效力、申请宣告某人为失踪人、某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包括犯罪构成的效力、告诉的效力。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辩护的效力、代理的效力、回避的效力、上诉、申请再审的效力。

(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和婚约问题。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结婚的概念。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律特征: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结婚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结婚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2、有偿婚;3、聘娶婚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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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同意。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就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正确认定法定婚龄和晚婚年龄的关系。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 (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同意。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就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正确认定法定婚龄和晚婚年龄的关系。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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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案例:“孙某与王某重婚案”(《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61页)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请求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2、请求期间: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案例:“谢某被胁迫结婚案”

三、关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处理 1、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张某与李某无效婚姻案” (《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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