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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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三 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1.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丧失权利人所享有实体权利。

所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并以超过诉讼期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显然是剥夺了债权人的起诉权,而且,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查明事实,看是否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法定事由。 所以说,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只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法定中止、中断及延长的事由,则必然产生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后果。法律既然设定了这种制度,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遵守。

所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都应依职权主动查明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为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任意性,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权利人的胜诉权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权利的。因为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所以对已逾诉论时效期间,如果人民法院为当事人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确认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行使其权利并没有丧失胜诉权,这种做法是以当事人的意志否定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诉讼中如果查明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也不应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当然了,对诉讼时效期间已超的案件,且又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可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也可以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对于权利人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主张其权利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作为诉讼外达成调解协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诉讼的中断,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对此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有一种意见认为,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起诉是权利人以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张权

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当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说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所以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而本人却有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权利人撤诉系表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其否认已经行使的请求权利,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而,起诉又撤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结 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在立法、司法上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都很抽象,特别是在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认定上还不够明确,在此,我个人期待着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对其作进一步的具体明确规定,使司法有一统的尺度,同时也希望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灵活地贯彻立法精髓,以民法时效原理作指导,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谢 辞

其实,论文的确不好写,一篇论文写下来,才发现自己的见识有多浅!论文的每一章都是通

过不停的查找与思考才能要得已下笔的,在此,我要真心的感谢那些在我写论文是给于帮助的同学,老师,家人,朋友,谢谢你们!无论你们给我提供的是何种帮助,尤其是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从论文题目的选择到论文的完成,老师都给了我很多有用的指导,我能做的除了把论文写好,就只能再次谢谢你们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5.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12版 6.王宇华著:《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6日 7.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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