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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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交底已经进行;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④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⑤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⑥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⑦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2)发布开工令

当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商可及时提出《合同项目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包商尽快完善。

(3)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

监理部将督促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和关键人员及其资格等。监理部将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以上文件均应经监理部核查、审核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3、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1)监理部将根据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

(2)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施工,其处理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确认。

4、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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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和复验,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

(2)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工程通知”,通知承包商,同时抄报业主,承包商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和处理。

(2)整改处理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内。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承包商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2)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3)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限期改正: 4)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5)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承包商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并经施工、设计、监理、业主、运行管理单位等审查签证后,发给分部工程、单项工程签证书。 6)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月报”。

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应尽量使用“监理通知”等书面文件,以督促承包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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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工程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相关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书面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计划、或经调整后的计划与承包商一起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2)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部位不得覆盖。已覆盖的部位监理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查,承包商必须予以配合。

6、工程质量现场监督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察看制造加工地点,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包商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指示承包商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指示承包商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指示承包商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5)对承包商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要求承包商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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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验收制度

(1)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监理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并签认;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监理与发包人、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联合检查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或经发包人授权后监理主持下组织监理、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验收,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

(2)单位工程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3)竣工验收由验收小组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等。承包商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给监理单位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业主。交接竣工文件内容包括:全部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文件、各项工程施工记录、工程小结、主要机械及设备的技术证书。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设计单位,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及时填报重大事故报告。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计量,待合格后,再予以计量。

(4)承包商应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应抄报业主单位和监理部。对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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