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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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二者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适用范围不同;二者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第三,“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也具有国内法性质,是“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的总和。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齐特尔曼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贝斯里斯基等。其主要理论有: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际;国际私法既涉及国内利益也涉及国际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理由如下: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律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及国际公法的概念已不能容纳迅速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它产生于国际社会,也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其次,从渊源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国际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共同构成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当然它与国际公法是有区别的。

2.(1)首先回答国际惯例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2)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3)关于上述规定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管理惯例还是实体法上的惯例,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

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国际惯例仅指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中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惯例,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4)我们认为,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含义,因此,无论是冲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存在一些国际惯例,上述第一、第三种观点有失偏颇,上述两部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5)适用国际惯例是应特别注意的事,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违反,即不得适用。这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不必在立法中作此限制,因此可以合理推断适用国际惯例不会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涉外民事关系虽也偶有发生,但由于深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说中属地主义倾向的影响,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基本上都是按中国法处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从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间,仅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中有一条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完全是一片空白。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际私法重新获得了发展的机遇和动力,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已在一系列单行法规中颁布了与国际私法有关的规定,并缔结或参加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和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2)冲突法。据统计,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已有80余条100余款。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上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内容涉及冲突法总则和分则方面的许多问题。

例如总则方面的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指定多法域国家法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法查明问题、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下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适用和诉讼时效等;分则方面的人的能力、法人属人法、结婚与离婚、扶养、监护、继承、不动产、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票据、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3)关于国际涉外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主要规定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5年《仲裁法》中。共计40条60余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涉外诉讼和仲裁的有关问题作了21条司法解释。关于涉外诉讼,内容包括: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管辖权、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关于涉外仲裁,主要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等。

总之,在改革开放后的20年间,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可以说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体系框架已大体确立,内容日趋全面丰富。一些方面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外国优秀立法成果的借鉴,又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其规定是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也不能否认,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目前我国在国际私法的分散式立法体例存在明显缺陷,规定零散,使用起来不方便;对有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有一些规定不完善、欠严密,有的含糊不清,有的自相矛盾,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等。 对于上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为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开始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完成第1稿后,先后几次进行修改,其第6稿已经正式出版。

第二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2.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哪个学者提出的( ) A.格老秀斯 B.萨维尼 C.孟西尼 D.胡伯

3.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一样,这种待遇制度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4.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为(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所讲的外国人,广义上包括( ABCD) A.拥有外国国籍的人 B.无国籍人  C.国际组织 D.外国国家

2.关于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法律规范是(AB )

A.实体法规范 B.国际私法规范

C.冲突法规范 C.涉及适用外国法的规范

3.国民待遇制度一般被认为第一次规定在(BC ) A.德国民法施行法 B.法国民法典 C.拿破仑法典 D.人权宣言

4.最惠国待遇一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ABCD ) A.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 B.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C.彼此的国民在对方定居、从事营业活动等  D.知识产权的保护

5.外国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下列权利( ABCD) A.人身权 B.土地使用权 C.房屋所有权 D.采矿权

三、名词解释

1.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

2.国民待遇 答案 国民待遇又叫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换句话说,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承受的权利义务相同。国民待遇制度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条约加以规定。

3.优惠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以及外国国民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按照优惠待遇制度,外国人享有的某些优惠甚至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而且,外国人享有的优惠待遇仅限于特定事项。

4.普遍优惠制 答案.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应该是普遍适用的,而且是非歧视的,并且要求发达国家不主张反向优惠或互惠。

5.互惠答案.互惠又叫互惠待遇,是指内国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同时也要求该外国人所属国家赋予内国人在该外国同样的待遇。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条约加以规定。前者称为法律上的互惠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互惠主义,现代国际社会已不单纯采取条约上的互惠主义。

四、简答题

1.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 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2.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3.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3.要点如下: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同时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系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与内国人一模一样。各国在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时,出于种种原因,总要规定若干限制。如不止一个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 (3)当今的国民待遇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

五、论述题

试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四、简答题 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 2.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