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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取薄层贴补的方法提高路基标高,必须将路床顶部翻松、加土料拌和均匀后铺匀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3.对于软基上的中堤卸载后的路床,应在卸载时挖松路床顶部约15cm厚度的填上,再整产后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4.为控制好路床顶面的标高、平整度和横坡度,应每10m设一个横断面,每个断面设8个控制桩,即每半幅在中央分隔带边缘、路基边缘各设1个桩,另在半幅路基宽度的1/3处各设1个桩。

第400章 桥梁涵洞

400.01 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1)熟悉设计文件,研究施工图纸与现场核对 ①检查图纸的完整性,有无矛盾和错误;

②熟悉设计文件,对设计图纸、水文、地质资料等与实地情况对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理。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①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时应突出以下重点:

A工程量大,在整个工程中占重要地位的分部或分项工程项目; B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

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项目; D不熟悉的特殊结构或工人在操作上不够熟练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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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选择施工机械时注意以下几点:

A应根据工程特点来选择适宜主导工程的施工机械;

B选择辅助机械时,应充分考虑其与主民机械组合的合理性; C考虑通用性,尽可能选择标准机械。 ③确定施工顺序应考虑以下因素: A应与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相协调;

B必须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C可免除或减少当地水文、地质和气候的影响; D应满足施工组织的要求,使工期最短;

E尽量安排流水或部分流水作业,充分发挥劳动力和机具的效率。

2.劳动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1)劳动组织准备

①组织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来决定机构和职能的设置;

②根据工程特点选用施工技术熟练的队伍,并保证能按施工计划及时组织进场。 (2)物资准备

①进场后应尽快组织对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等工程材料料源的调查,并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原材料取样进行试验,确保各种原材料的质量;

②制定各种材料、主要施工机构设备及各种小型生产工具、小型配件的进场使用计划。

3.施工现场准备 (1)施工测量放样

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移交的导线点,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要求见本《实施细则》的100.04节。

(2)地质补勘钻探 ①补勘目的:

E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差异性大的摩擦桩补充充钻探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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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班报表必须及时、详细记录每回次钻探过程的情况;

b钻孔中的分层深度必须用量尺准确测量,岩芯应整齐放置于标本盘中,完整贴示不同岩层的标签;

c严格控制每回次进尺,对碎块岩层及含碎(砾)石的粉质粘土层,每回次进尺不应超过0.6m;对含砾粘土层,每回次进尺不应超过1.0m;

d按规范要求认真进行孔内的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并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混凝土拌和场的建设

①水泥混凝土拌和场的规模及设备配置见本《实施细则》100.06节; ②拦和场的混凝土配合比标示牌。

在拦和场操作房前醒目位置应悬挂混凝土配合比标示牌;标示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白底红框黑字,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采用彩色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标示片方兴未艾填写以下内容:混凝土设计施工配合比(含外掺剂),粗细骨料的实测含水量及各种材料的每盘使用量等。

(4)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相关要求 ①工地试验室的要求见本《实施细则》100.02节第5条 ②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相关要求

A材料试验有钢材、水泥、砂、卵石、拌和水、外加剂等,按规范要求完成所有的试验项目。

B各种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易性、强度、坍落度、含气量。

C钻孔灌注桩泥浆护壁的泥浆指标:相对密度、粘度、含砂率、静切力、胶体、失水率、酸碱度等。

400.02 明挖基础 1.基坑开挖

(1)扩大基础开挖前应核对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调查清楚地下管线的排量和位置,以免造成破坏;当扩大基础建在陡坡上时,应对山体的稳定性进行评定。

(2)基坑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排水,在基坑顶缘四周应向外设排水坡,并在适当条件下设截水沟,且应防止水沟渗水,以免影响坑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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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坑缘边应留有护道;各种堆载(弃土及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距离应不小于0.5m,机械及机车通道距坑缘应不小于2.0m。

(4)对于坑缘顶地面较破碎或有裂缝的情况,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位于居民生产生活区的基坑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有效的隔离防护设施。

(5)基坑施工不可延续时间过长,从基坑开挖基础完成,应抓紧连续施工,基础完成后应及时回填,防止基底受水浸泡。

(6)废弃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至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

2.围堰工程

(1)要根据水流速度、流量、水位深浅采取不同的围堰材料。

(2)围堰造成的□水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的秤、生活,不得危及沟、河的岸坡稳定,否则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防护。

(3)围堰施工导致沟、河淤塞的,应及时清理干净,保证原沟河的流水形态。

3.基坑排水

(1)基坑排水不得直接向居民、生活用水处排放,必要时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排放。

(2)深基坑不应过量抽水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或导致民房设施沉降开裂,必要时应组织沉降观测,以防发生不测事故。

4.基底处理

(1)基坑周边应布设排水沟,防止地面水进入基坑。

(2)在浇筑基础混凝土或封底之前应采用人工清理方式对基底进行整平,以保证不破坏基底的结构受力状态。

(3)软质地基应夯填碎石或采用低标号的混凝土填平,硬质地基可根据地质地形条件设置成阶梯状;整个基础应采用同一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混凝土分层(级)浇筑施工。

(4)应及时合理排除基坑积水,经处理的基础不得再受水浸泡。 (5)钢筋不得受到泥土等杂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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