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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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于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的行为 2.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的移转的有( )。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

B.乙经甲同意,将其对甲所负的债务转让给丙

C.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对外所享有的债权和所负担的债务都归乙公司承受 D.甲委托其代理人丙履行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E.甲乙协议,债务人乙向甲代理人丙履行债务 3.债权让与具有下列特征( )。 A.非要式性 B.要式性 C.无因性 D.有因性 E.处分性

4.下列债权中,不得让与的有( )。 A.雇佣合同所生的债权 B.保证债权

C.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E.退休金债权

5.债权让与后,发生下列法律效力( )。 A.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受让人取代 B.主债权的从权利转移

C.让与人应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D.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

E.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6.甲、乙两人分别为一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甲欲转让其债权给丙,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也可以一部分转让给丙 B.甲向丙转让债权,应当通知乙

C.除非经丙同意,甲向丙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

D.甲向丙转让合同债权,丙取得与之有关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甲的除外

E.甲向丙转让债权需经乙同意

7.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B.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的 C.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D.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E.债务内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

8.甲向乙借款2万,保证人丁为甲提供保证,甲未经保证人丁同意,将该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丙承担。关于该债务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脱离该债权债务关系

B.甲基于该合同债务所享有的对乙的抗辩权移归丙 C.利息债务也移归丙 D.丁继续为丙承担保证责任 E.丁的保证责任消灭

9.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包括( )。 A.存在有效的合同 B.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C.原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D.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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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无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三)简答题

1.简述不得让与的债权。

2.简述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4.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2.试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钢材的合同,约定乙在30日之内向甲交付约定质量的钢材200吨。在履行期届至前,乙的货源发生问题,不能如期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遂把部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告知甲,也未经甲同意。后丙向甲交货,但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甲乙的约定。

问:(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乙公司是否要对甲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A 5.B 6.C 7.A 8.C (二1多项选择题

1.ACD 2.AN2 3.ACE 4.ABCDE 5.ABCDE 6.ABCD 7.ACDE 8.ABCE 9.ABCD (三)简答题

1.简述不得让与的债权。 答: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这种债权常见的有:①基于特别信任关系雨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②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只要此规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常见的有三种: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②公法上的债权;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筒述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答:债的移转属债的变更范畴。广义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民法所称的债的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债的主体的变更分立出来,称为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亦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使债的主体移位。故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移转,狭义的债的变更是与债的移转并列的一个概念。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答:(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答:债务承担的合同生效后,产生如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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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J论述题

1.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答:债权让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让与人应当保证其让与的债权有效。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则属于给付不能。债权让与是将已存在的债权让与第三人,而且债权的让与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让与债权不得改变债的内容,既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并非一切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下列债权不得让与: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但是应注意:①债权人需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尽通知义务而债务人不知债权让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②债权让与虽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权让与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让与的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 2.债权让与的效力。

答: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因债权让与而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当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②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如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进而使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债权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③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五)案例分析题

答:(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甲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未加入到甲、乙合同并成为债务人,不用对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4)乙公司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乙仍然是惟一的债务人。其次,丙公司不构成第三人的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丙公司的履行是未经甲、乙公司约定的,故不符合该规定。退而言之,即使丙公司的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甲、乙公司的约定时,也应该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六、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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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消灭概述

1。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的效力。 (二)清偿

1.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清偿的充抵。 (三)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2.抵销的要件。 3.抵销的效力。 (四)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体。 3.提存的客体。 4.提存的方法。 5.提存的效力。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果。 2.混同的原因。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3.混同的效力。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当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 (六)债务免除与更新

1.债务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所以免除是债的消灭的一种原因。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因而属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免除为无因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2.免除的方式。(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3.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2)从债务免除;(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

4.债务更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成为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B )。 A.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C )。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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