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制度(完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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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7.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7.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7.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7.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7.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7.2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7.2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食品加工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6、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7、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具,食品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得落地存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加工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不得露室存放。

10、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凉冻间(柜)内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1、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每次回收应有记录。

8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