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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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预(结)算书(附件较多时,可采用封页); 6、 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7、 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五十四条 除报告附件所列内容外,以下资料需整理存档: (一) 完整的项目计划、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可采用复印件); (二) 完整的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采用复印件);

(三) 完整的工程预(结)书(可采用复印件);

(四) 完整的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或审核记录、技术核定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可采用复印件);

(五) 工程项目流程表、现场测量记录,初审和稽核的工作底稿。 第五十五条 除报告附件及中心存档资料外,其他资料由建设单位存档。

第五十六条 项目投资估算审查报告、预算审查报告、各类情况汇报等,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工程决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次算报告”样稿见附件。 第十一章 评审时限

第五十七条 工程审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项目初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项目前期审查:5个工作日; (二)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

1、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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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500 ~ 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3、 投资5000 ~ 10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4、 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25个工作日。 (三) 工程结算或决算:

1、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2、 投资500 ~ 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3、 投资5000 ~ 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4、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项目稽核时间不就高于项目初审时间。 第十二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五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条:

(一)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的公正性;

(二) 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建经政策规定; (三)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执业资格; (四)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信誉;

(五) 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需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十条 “中心”实行项目审查、稽核、会审的三级审查制度,初审与稽核实行“背靠背”审查,互相制约。

第六十一条 由“中心”负责人组织,随机地对完成审查过程的项目实行外委抽查制度,抽查结果作为奖惩和岗位轮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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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中心”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审查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需回避。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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