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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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必要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 审查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 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纯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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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交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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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设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七章 设备及材料价格评审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 原投标文件中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中标报价、合同约定及投标时的承诺。并着重审查实际安装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

(二) 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三)对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单价,应依据实际安装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四)设备与工程材料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如不一致,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若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则不予结算。

第三十七条 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对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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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

(一) 审查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结算价是否准确无误,核实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包含了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 (二) 根据审定的结(决)算资料计算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理论用量,并据此核对是否与建设单位发出量、施工单位领用量相符。 (三) 核实建设单位对甲供设备材料是否履行了正常合理的出入库手续,有无库存设备材料。

第八章 评审原则事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到手续齐全,内容清楚,编制依据符合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财政部门将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单。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在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中心”可上报委托单位后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报的资料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承发包双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项条款的基本原则应当一致,条款内容应当符合建经政策规定。对约定条款相互矛盾或违背建经政策规定的,审核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特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下同)工程,通常情况下价款变更应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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