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暴力”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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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被诱骗受到性侵犯或被榨取钱财。另一方面,他们本人也受到了不良影响,如迷恋暴力内容的电子游戏,萌生或增强暴力倾向;看到大量暴力图片、节目和文字,并模仿那些语言和行为;还有就是出于报复心理,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去诱骗他人,就这样,许多虚拟的暴力最终以另一种方式变成了现实的暴力。

第三节 网络暴力的成因及特征

一、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网络言论带有很大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

第三、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这不仅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难以明确的责任主任也给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他律”的缺失使得许多网民有恃无恐,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二、网络暴力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有:

第一、以道德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第三章 “网络暴力”的现实法律依据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卢梭也同样认为决不能有无法律的自由,也不能有任何人超乎法律之上的自由。尽管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和重要的民主制度,但是,表达自由不是要说就说,要写就写,要表达什么就表达什么。为了其他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对表达自由实施法律限制是必要的。公民在享有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接受为这一自由所设定的界限。纵观网络暴力事件,其悖反了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违拗法律原则,背离法治精神,还可能会助长现实的暴力,破坏法治的生态。以下原则可作为指导规制网络暴力主要规则的设计:

第一,网络表达自由受限原则。网民有权在网络中自由发布信息,但如果信

息的目的被证实是欲以威胁、命令、捏造事实、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违法或犯罪的行动,致使社会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执法机关以及被授权的信息平台的管理者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即时处理相关信息,并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公私言论区别界定原则。对于纯粹而明显的政治性言论--包括政府行为、政策或政府官员行为的言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不是凭空捏造或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将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容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此类言论的传播。对于政治性言论之外的言论,相关方如认为其侵犯了自身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信息发布平台之管理者删除信息,消除影响,并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三,明显的当前危险原则。在从表达的目的和内容上都无法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受限制时,应当根据当时的信息的性质和危险程度来判断是否它应受限制。执法机关或被授权的信息平台的管理者应当根据“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来判断在当时具体的情况下该言论是否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的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如果确实有这样危险,则有权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处理。

第四,政府信息中立原则。依据自由主体论的观点,政府可不对网络中的言论观点作真实性的判断,不能因为担心民众会对某个观点、信息、意见产生不良反应就对其进行限制,政府也不能因为某种观点或理论特别适合自己的政策就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对其进行资助。

第五,间接规制原则。为了避免公民受到网络暴力的侵犯,同时又要保证不过分干涉网络表达自由,政府可以设计一套旨在促使网民自觉规范网络表达行为的规则或机制。通过改变信息发布平台的“技术环境”来促使网民采取文明的方式表达言论,以此来间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在网络空间内肆意侵犯。

第四章 “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

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第一节 立法方面

一、对“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等进行法律规制

近日,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深入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这次专项行动作出部署。方案强调,要通过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遏制非法网络公关猖獗势头,维护互联网正常传播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不但要加强对公关主体的监管,同时对公关客体进行实时监督。网络公关中的纵向及横向网络群体对公关主体具有反作用,公众的发帖、跟帖都会影响公关主体的形象;二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地攻击机协调部门的偏袒等都会侵犯网络公关主体的权益,给公关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对网络言论作出了限制,要求公众及组织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对于新衍生出的一些概念还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中加以说明。

对网络水军、人肉搜索不应仅仅从简单的行政命令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通过政策法规、经济手段和技术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规制。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单独就网民、企业网上遭受诽谤进行了相关规定,以防止由于法律空白而不能维权的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

2009年5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此条例明确要求“如实登记申请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以及身份证明”,并且在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时,也要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有效身份证明。该条例被视为中国向网络实名迈出的第一步,在具体的推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有限实名制”方式来进行监管比较容易被网民接受。

其次,实名制的推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分阶段分对象的适合来逐步解决。比如先在部分论坛、博客、交际网站等供个人发布信息的网站实行实名制,一段时间后再推广到即时通信、电子邮件以及新闻评论等领域。我们只有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引导网民实名上网,才能逐步为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扫清大众心理障碍,帮助广大网民适应习惯实名制,进而遵守这一架构所蕴含的行为规范。

最后,必须解决网民的后顾之忧,完善对网民信息的保护和权利救济。应该不断健全身份验证识别的系统和方法,以规避假身份证明或借用他人身份证明等情况的出现。同时,配套法规应当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未经相关实名用户许可私自公布、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用户具体个人信息给公众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保证相关实名用户在隐私权益被侵犯时能够获得赔偿。

三、加快网络立法,维护网络秩序

2008年,我国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其最终审判结果也应给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以警醒。在这起案件中,因不堪网上“道德审判”和“人肉搜索”对其精神和现实生活带来的严重困扰,当事人王菲以侵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把相关人员及两家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了对王菲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裁力量的强大。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网民的行为会更趋理性化,那种“零责任”的心理也会逐渐消失。

四、加强对网络服务供应商与网站内容提供商的法律监管

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的同时,建立网络用户的申诉制度。当发布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被误判时,应当及时纠正以保证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完善收集网络证据的相关规定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出现,网络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在广大民众看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胜败。由于网站网页、聊天室、BBS、博客网络日志等内容是不断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