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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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XX股份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第二十三条 正式对外报送的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本单位的审批后才能报送。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单位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XX股份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实施请参见XX股份《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XX股份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各相关单位投资管理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请参照XX股份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控股公司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单位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的,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市国资委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控股公司和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按照XX股份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三)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或基建部门负责管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五)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单位资产,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XX股份采用集中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资本管理中心统一归集、使用、调配资金,具体实施请参照XX股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单位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信托基金、

合作开发、引进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须按规定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按照XX股份相关规定分别向控股公司相关部室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金的筹集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开发拓展等情况按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筹集,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定期编制资金计划,落实资金用款计划,加强对资金支付的日常控制。各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制定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以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现金的开支范围。现金必须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必须由出纳人员保管和签发,签发支票必须注明用途,支票印鉴由专职审核人员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第三十七条 对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原则。

第三十八条 应按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制定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付款程序。会计人员对于款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本单位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备的款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十九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单位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控股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所属单位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

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四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位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四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单位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按照XX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核销。

第四十八条 单位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单位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