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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XX股份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股份具体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股份本部及XX股份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XX股份控制的各类组织形式的单位(以下称所属单位)。一轻系统参股的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XX股份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XX股份按照本办法规定对XX股份本部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导,所属单位及相关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各单位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各单位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发行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其他需要由公司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按照章程规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对外融资 和风险投资;

(七)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批准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所属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相关制度的规定。所属单位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控股公司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控股公司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总经理(或厂长)对所在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原则上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按照XX股份的人

事制度规定任免。总会计师为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单位总经理(或厂长等)负责并汇报工作。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单位,应设置相应职级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XX股份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XX股份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单位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XX股份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XX股份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本单位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单位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单位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单位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本单位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七)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单位的内部审

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单位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单位的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务部门或主管培训的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XX股份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各单位统一执行XX股份的会计政策,并按照XX股份的会计政策制定本单位会计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单位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XX股份会计政策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本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单位应做好对下级单位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