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CLE EBS 基础设置要点简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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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架构

在企业管理实践的过程中,“组织”(Organization)一词是个经常需用到的概念,一般

与“人员”与“职能”这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反映某种行政管理关系,例如“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等等。企业内部行政组织(部门)的划分是企业基于“职能驱动”业务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的基础。目前,国内适用于小企业使用的大多数低端管理软件并不考虑系统中的“组织”设置问题,其系统应用模块的划分,例如采购模块、仓管模块、销售模块等等,实际上就已经基本反映了企业运作的“组织职能”划分问题。

但是,对于业务复杂、规模较大的企业(如所谓“集团企业”),管理软件使用与实施的系统“组织设置”问题将是一个首要的重要问题。一个常见的、也是错误的系统实现方式就是将企业的“行政组织设置”直接映射到系统中,以“行政组织”代替“业务组织”。这种系统实现方式虽有理解、掌握比较容易的优势,但却完全违背了大企业运作必须基于“流程驱动”业务模式的基本管理原则。国内有所谓高端管理软件在系统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有几十个财务、采购组织,几百个销售组织,乃至上千个库存组织的“盛况”,导致系统几乎没法使用的困境,其症结正在于此。

与企业的“行政组织”设置与人员规模密切相关且复杂多变不同,软件系统的“组织设置”必须以业务流程运作为核心,要求尽可能简单并保持相对稳定,在公司(人员)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具有延续性与继承性。作为ERP鼻祖的SAP将系统组织简单地分为“集团(Client)、公司代码(Company

Code)、采购组织(Purchase Org)、销售组织(Sale Org)、工厂(Plant)”等类别。ORACLE的组织设置本质上与之基本相似,但作为后来者作了进一步抽象与简化,系统组织划分为“业务组(Business Group)、法律实体(Legal Entity)、业务实体(Operating Unit)、库存组织(Inventory Org)”等。

如果说SAP的组织模型字面上多少还带有一点“行政组织”痕迹的话(这可能是某些声

称学SAP的国内产品误入歧途的原因),ORACLE系统的组织模型字面上已经几乎看不出与“行政组织”还有什么关系,其中的“Inventory Org”现今中文翻译成“库存组织”,容易令人望文生义和企业的“仓库管理部门(Warehouse)”混淆,但Inventory的本义实际应该是“存货”,称之为“存货组织”或许更好一些。如下图22所示ORACLE系统有关核心业务的多组织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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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的“财务、销售、采购”并非系统的“组织实体”,它仅表示业务实体(OU)具有的相关

业务处理功能。“子库”是特殊的系统组织实体,没有上下文环境可进入,主要表示库存组织之下的某种业务功能。

(一)业务组(BG)

“业务组”的概念可以与企业的“集团”概念参看,但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在系统中

可以设置多个“业务组(集团)”。通常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系统中有一个“业务组”就够了,这表示企业就是一个“集团公司”。而对于某些业务“多元化”的特大型公司(如跨国公司),则可能需要在系统中设置多个“业务组”,表示企业由多个“集团公司”组成。

业务组设置是系统组织设置的第一步,是最高层级的组织形态,但它主要是与人力资源信息的分隔有关,即“人员信息”的设置在一个BG范围内是由各业务模块共享的(如果需要)。一旦系

统设置的用户名(User)被与“人员”(Employee)关联,无论使用什么“责任”进入系统,都会定位至一个确定的BG中,任何责任在任意时刻只能关联一个BG。EBS安装好后,系统里面已经预置了一个名为“Setup Business Group”的“初始业务组”。如图23所示系统预置的“Setup Busines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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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系统预置超级用户SYSADMIN进入后,应首先设置一个具有在HRM或INV下创建组织

功能的“责任”名,随后给此责任的“HR:User Type”配置文件设定值为“HR User”,则该责任就有了创建新BG的能力。通常需要一次性将企业所需要的BG全部建立,一般另创建一个与企业名称一致如“某某集团”的新BG就可以了,也可以(不推荐)直接使用系统预设的“Setup Business Group”而不创建新BG。

系统每新建一个BG,就会自动在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中自动添加一

个与新建BG同名的可选值(初始时只有“Setup Business Group”一个值)。在某一个BG下(初始为Setup Business Group)新建的任何责任,系统都将该责任的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值默认为当前BG。要在进入系统时能切换到新的BG,必须先修改该责任的“HR:安全性配置文件”设定值。

如果将配置文件“HR:交叉业务组”的值设为“是”,则在不同BG下,新建的组织名称

应当(虽然可以)不同,否则查看时可能会引起混淆。在同一个BG下的所有新建组织,名称不允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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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实体(LE)

法律实体(LE,Legal Entity)对应于真实世界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注册的“法

人公司”。在R11中,LE在组织FORM定义时,对于每个LE必须为其“法人主体会计科目”关联一个“帐套SOB”。每个LE对应一个SOB,这与真实世界的法规要求是吻合的。如下图24所示:

要注意的是,在R11中定义的LE时,并未作与“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的“公司段”值

关联,用户必须对于其是与公司段值中的哪个值对应心中有数。而在R12中,LE的组织定义虽在FORM中仍然保留,但LE的“法人主体会计科目”的FORM设置被废弃(故FORM中定义了也无用),改为在定义“分类帐”时的“会计科目设置管理器”WEB中定义并分配法人实体LE。一个分类帐设置(主辅分类帐)可以添加多个LE,但每个LE只能具有一个分类帐设置。如下图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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