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常见问题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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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国际收支赋码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

(一)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代码时应当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或银监会的批复(复印件),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并将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息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以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出具《下发XX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并将该代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予以公布。

(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或银监会的批复(复印件),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出具《下发XX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并将其自行编制的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代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有关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内设机构,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一般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而是使用所属机构或主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

14、境外实际付汇人与合同对方不同时付款国别的填报(汇国复【2004】2号)

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在本案例中,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应填写B公司,国别为日本。

15、出口结汇行与解付行不同时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

一笔涉外收入款项经境内A银行划转至境内B银行,A银行收取一定的划转费用,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原币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在B银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结汇行在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时,应于结汇当日向申报主体发出结汇水单,在结汇水单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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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申报主体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申报主体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账号为款项结汇后解付入申报主体的收款账号。申报主体为机构的,结汇行应在结汇前首先建立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16、对私涉外收入中外汇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的金额填写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4号)

有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收入款金额”栏目所对应的“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现汇金额包括现汇和外币现钞,因此,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提取外汇现钞应申报在“现汇金额”项下,边贸人民币收入款项应申报在“结汇金额”项下。

此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中有关金额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应为:“收入款金额”大于或者等于“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之和。

17、外资银行改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项

一、关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刷方面外资银行改制后的境内法人银行(以下简称“改制银行”)可继续使用其已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但之后新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应对其名称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有关规定报外汇局备案。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方面 (一)改制银行沿用原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境外法人银行在境内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境内分行(以下简称“保留分行),其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须重新申领和赋码。

(三)以上两种情况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传真至总局(传真号010-6840242068402130)。

三、关于金融机构名称调整方面

(一)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总局将对改制银行进行更命操作、对保留分行进行新增操作等调整。

(二)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系统中,总局暂不就外资银行改制等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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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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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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