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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8]1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7.22 【实施日期】201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

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6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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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

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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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测绘事业单

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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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

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4)“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备用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5)“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6)“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7)“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投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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