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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中的汇票(出票及背书练习)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一般要在发运货物、备妥单据后,开出一张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托收中的汇票与一般业务中的汇票并无太大区别,但在某些具体项目的填写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出票人:为出口商或委托人,是出口商主动签发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 (2)付款人:为进口商或债务人,虽然银行参与托收结算,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托收中汇票的签发依赖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属于商业汇票。 (3)收款人:①出口商;②托收行;③代收行。

(4)付款时间:取决于交单条件,即期D/P应填写At sight,远期D/P或D/A应填写为At … days after sight/date.

(5)金额:托收货款或款项的金额。

(6)其他项目:如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付款地点等按规定填写完整。

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收款和交单时,要正确进行背书,否则,可能会影响顺利收汇。托收汇票的背书,按收款人填写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汇票收款人为出口商:出口商先将汇票托收背书给托收行,再由托收行将汇票做托收背书给代收行。

Pay to the order of Remitting Bank for collection

委托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Pay to the order of Collecting Bank for collection

托收行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2)汇票收款人为托收行:只需托收行托收背书给代收行即可。

1.中国广州Guangdong Arts & Crafts Imp. & Exp. Co.于2010年4月向日本B公司出口

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56200美元,委托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托收,中国银行又委托Saku Bank, Ltd., Tokyo向当地进口商B代收,合同规定的交单条件为D/P at 15 days after sight,A公司按约定及时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试问:①在正常的托收业务中,出口商应如何签发汇票,如何背书?②如果中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汇票又该如何签发?如何背书? 实训评价标准:

1.托收委托书(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托收指示缮制的正确性和明确性。 3.跟单托收操作流程的准确性与高效性。

实训项目四:信用证结算实训 课时:2学时

实训目标与要求: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信用证的含义与当事人;熟悉信用证支付的业务流程;能够正确填写开证申请书;能看懂弄清信用证的内容并能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了解UCP600对信用证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实训重难点:重点:信用证的含义与当事人,信用证支付的业务流程;难点:UCP600对信用证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信用证审核。 实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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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画出信用证支付业务流程图

信用证种类繁多,其业务流程也较为复杂。以常见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介绍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如下:①买卖双方签订合同;②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③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送达通知行;④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⑤受益人审证、发货、交单;⑥议付行审单垫款并向开证行索偿;⑦开证行或偿付行审单无误后偿付;⑧开证行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⑨申请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1.宁波宁远进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出口服装一批,合同支付条款规定采用自由议付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金额为50万美元。开证行是美国纽约花旗银行,通知行与议付行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请画出该笔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图。

2.若受益人审证后发现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有不符点,请再画出信用证的修改流程图。 二、信用证业务处理

作为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一)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1:我国青岛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青岛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将5000吨钢材装船起运,就在其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际,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破产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该出口公司应继续交单并要求银行对合格的单据履行付款之责。跟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之外,不因开证申请人的破产倒闭或拒付而免责。该案例中,开证申请人虽已破产倒闭,但只要开证行依然存在,就必须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凭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能免责。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文件 案例分析2: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并向国内某银行申请开立了远期付款信用证。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该机器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差悬殊,于是甲公司在开证行尚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其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其一经开立即成为一项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文件。信用证中的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买卖合同条款的约束。在该案例中,进口商甲公司要求开证行以货约不符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违反了信用证是独立文件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故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应履行付款之责。甲公司收到的损失应由其依据买卖合同依法向出口商索赔。 (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

案例分析3:我国某进口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精密仪器,货到中国口岸以后,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进口公司遂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但开证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为由拒绝了该出口公司的要求,并对受益人支付了货款。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提示: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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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业务,银行业务处理的对象仅是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项下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该案例中,出口商交货虽有质量问题、与合同不符,但其交单与信用证相符,故开证行不能免除付款之责。对于货物品质方面的问题,进口商可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口商索赔。

4.中方某公司甲与某外商乙于某年7月10日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由甲向乙出口总值为150 000新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甲,收到乙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其中要求甲于8月15日以前装运。由于甲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临时变动手续较繁杂,甲对修改书未予置理,而按原证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又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以装运期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

5.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CIF出口合同。对方来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06年8月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8月31日。我公司于当年8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年8月5日的提单,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为什么? 三、信用证的审核

受益人对信用证主要审查三个方面: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或欺骗之处。具体包括: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信用证的付款时间、金额、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址是否完整正确;装运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证的数量、价格条款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或文件能否及时提供;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

1.审核信用证,写出:L/C的主要当事人,种类,错误。

花旗银行

致:中国环球贸易总公司 日期2001年9月8日 号码472/6388 开证金额 USD 4250 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证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通知受益人

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以J. Bon Co., Ltd.为开证申请人, 总金额为USD 4250的信用证。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 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货款,并随附下列货 运单据: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保险单; 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5000公斤好运牌染料每公斤 USD 8.5 CFR香港”,不许分批,不许转船。装运不迟于2001 年10月6日,交单日期2001年10月8日前 实训评价标准:

1.信用证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用证缮制的正确性和明确性。

3.用证操作流程的准确性与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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