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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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加快农业技术的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建设新模式,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载体,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通过园区建设,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建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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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改善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园区农民可自主决定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以其它形式参与园区建设,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当加强对参与园区建设的农民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管理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各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二、发展重点与布局

第五条 围绕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科技重大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区域资源条件,重点建立20个左右具有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分批建立若干地方性园区。

第六条 园区应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核心区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示范区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功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辐射区突出产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功能,促进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升级和集群发展。通过园区的引导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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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科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成立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主任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园区所在各市(州)成立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园区建设要符合全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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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市(州)级农业科技园区1年以上。

(四)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对接机制。核心区内要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企业必须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明确的科技合作,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对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申报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园区建设所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州)科技局组织评审和筛选,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市(州)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获奖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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