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15(word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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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统的容量、出入中继线数量及中继方式等应按使用需求和话务量确定,并应留有富裕量; 3 应具有拓展电话交换系统与建筑内业务相关的其他增值应用的功能;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 的有关规定。 4.4.8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定天线输出功率; 3 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无源器件; 4 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

5 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 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

7 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 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监昕、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 应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2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息通信完全传递的通道;

3 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4 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

5 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6 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应根据用户工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扑架构形式等,配置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8 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 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10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

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系统;

3 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人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部位;

4 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 的有关规定。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 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

3 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音源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

4 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

5 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 6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

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 的有关规定。 4.4.12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图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

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布等;

2 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

3 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 ;

4 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

5 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技术;

6 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字化系统技术和设备;

7 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8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戒》GB 50635 的有关规定。 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2 宜由信息播控中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备的配置及组合;

3 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

4 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 4.4.14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能:

1 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

2 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同步校准的功能;

3 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

4 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4.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

2 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3 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

4 应适应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

5 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 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超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 3 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能配置适时调整;

4 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 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 4.5.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4.5.7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的有关规定。

4.6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人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 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 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 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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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晌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晌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4.7 机房工程

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 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人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人建筑物内的位置;

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

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区;

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 ,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

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

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

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 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 的保护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