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6年8月12日修订)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6年8月12日修订)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如有)、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况等(如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等情况;

4、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因离职、行权资金筹集不足等原因放弃行权的,应说明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股票期权行权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以及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上市公司应当注销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二)股票期权可行权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得行权的情形的说明;未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条件的,董事会应明确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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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4、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行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5、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如有); 6、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7、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法律意见; 8、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9、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0、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11、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12、股票期权行权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存在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可能性的,还应披露解决措施;

1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拟选择自主行权的,还应说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估值、会计核算影响变化情况等,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还应当就自主行权上述事项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1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期权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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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激励对象可选择上市公司集中行权或自主行权,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行权。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所持股份进行妥善管理,避免出现短线交易等违规情形。

(五)上市公司集中行权

1、在每一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一次性同时行权,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最多可分两次行权。

2、上市公司刊登审议股票期权可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应向本所提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表》(见附件4),按附件4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系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确认手续。

3、行权完成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时间、行权人数、行权数量、行权资金金额及验资情况等;

(2)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行权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行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行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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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权所获得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4)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5)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是否仍具备上市条件的说明;

(6)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7)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六)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拟选择自主行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需在业务开展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自主行权方案实施的承办券商,并与其签订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2)上市公司应确保承办券商的技术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自主行权的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并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3)上市公司及其承办券商应向本所出具自主行权业务承诺书。 2、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

(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

(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

(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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