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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分析

4.1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开始着手建立公务员制度,相应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也在不断的趋于完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规定,近年来,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共进行了6次调整,分别是:

第一次加薪:1989年国务院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二次加薪: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工资相应提高:大学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硕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此次加薪充分体现了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第三次加薪:1999年公务员再次加薪,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级至一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四次加薪:2001年1月1日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五次加薪: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人均月工资增加80元,增幅为15%。此次加薪主要体现在职务工资上,由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六次加薪:从2003年7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根据不同职务,每月职务工资分别从100元至850元,增加到130元至1150元。这次加薪计划由于SARS突发而受到影响,国家财政被紧急用于疫情控制,所以这笔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而经济形势在年末得到好转之后,财政部立刻调拨资金进行公务员补薪方案。

除了这六次加薪外,最近的一次较大变革是在2006年,这是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基础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结束了我国一直没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06年7月,中共中央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决定对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面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契机,在全社会进行全面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4.2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照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总体思路而设计的一套职级工资制度。 4.2.1 公务员工资的性质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其知识、能力、技术、时间等为国家、社会提供服务后,国家以货币为主要形式从社会积累财富中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它反映的是劳动者同社会整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保障、激励和调解等基本功能。 4.2.2 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法律地位

工资报酬是公务员正当的合法合理的劳动收入,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侵犯。《公务员法》第74条明确要求:公务员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扣减和拖欠。”

4.2.3 我国公务员薪酬的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它是在总结我国40多年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外公务员工资制的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除此之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还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2.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福利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兴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

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

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为满足公务员共同需要、减轻公务员的家务劳动、方便生活并使公务员获得优惠服务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疗养院等;②为满足公务员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身体、文化素质而建立的文体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游泳池等;③为满足公务员的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负担,而设立的福利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房租补贴、生活用品价格补贴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另外,国家公务员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假待遇、产假待遇和年休假待遇等。公务员福利经费来源,按工资总额的比例,从行政经费中提取。1

3.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特征:①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供养的直系亲属;②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③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②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③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④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⑤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⑥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⑦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⑧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二、与外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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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州.公务员薪酬福利制度初探[J].学习论坛,2002,1:20-22.

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比较研究

5.1 公务员薪酬制度分配原则比较评析

西方各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确定公务员薪酬基本上遵循依法分配原则、平等原则和平衡比较原则。 5.1.1 依法分配原则

国外公务员薪酬标准大多数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在1962年颁布了《联邦工资法》,统一了公务员的工资标准,1970年和1978年又先后颁布了《联邦工资比较法》和《文官改革法》;德国公务员的工资严格按照《联邦公务员工资法》执行。2006年之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系统、完整地表述出来,只是在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中提出了机关工资改革的五项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正常增资原则、比较平衡原则、物价补偿原则和因地津贴原则。在2006年,我国开始实行《公务员法》,但由于运行时间较短,还有很多地方不完善,而其他配套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建立起来。 5.1.2 平等原则

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公务员的薪酬分配都采用平等原则,即不考虑公务员的性别、种族、政治背景、工作部门等差别,同级公务员只要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工资收入都大致相同。目前,我国许多地区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 以及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等, 目的都是为了消除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收入的差别,向公务员薪酬制度“平等原则”的目标不断靠拢。 5.1.3 平衡比较机制原则

该原则要求公务员的收入与当地企业相当层次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不应该过分悬殊。如果公务员的薪酬偏高,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公务员群体的不满;如果偏低,则使政府的优秀人才流向其它行业,影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基本上都设有专门机构从事公务员薪酬水平和趋势的评估,通过动态的评估掌握企业工资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建议。一般而言,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往往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中等偏上水平。实际上,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收入会明显高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