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食品仓库备案概要讲解学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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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

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内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及其所存放的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1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具体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

本细则所称“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用于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储存场所(包括冷库),以及除了存放以外还具有简单整理功能的储存场所。

本细则所称“简单整理”是指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只对入

境食品、化妆品外包装进行样式的整理改变,包括对标签的整改,但对产品及内包装不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或改变。

第三条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检验检疫备案,应由其经营单位向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经上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监处)组织考核通过,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已获准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可到备案仓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未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相关入境食品、化妆品应在产品入境口岸机构或综合保税区内驻区机构指定的、经上海局批准公布的查验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备案申请和考核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㈠《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

㈢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卫生保洁、货物堆放卫生、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内容;

㈣进出库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检验查验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货物清单、出库凭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验放,以及进出库登记、归档等内容;

㈤储存场地平面图,及专用于食品、化妆品储存区域的平面图;

㈥提供拟存放食品、化妆品的产品大类清单; ㈦提供申请书中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企业要求:

㈠申请备案的场所容量应与存储能力和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场地相适应;

㈡管理制度、现场条件能确保将已报检与未报检货物分区域存放;不同报检批次能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包括: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能用不同颜色标牌区分货物不同检验状态:经检验待放行(黄色标牌)、未经检验(白色标牌)、已经检验合格(绿色标牌)和不合格品(红色标牌),

且各类检验状态的产品有特定区域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以信息系统管理的仓库,应在系统中设置标识,以区分货物未报检、待检验、检验待放行、已经检验合格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同检验状态,并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等关联,便于检验员现场查验时查阅;

以其他方式管理的仓库,应以设立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信息,并在仓库设立专用的待检区域,供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时堆放待检货物。

㈢储存场所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㈣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应有10cm距离;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要设有温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

㈤具备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㈥从业人员(接触食品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取得体检合格证;

㈦食品储存场所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除仓库必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