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城市堤防监理细则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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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项目法人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

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外型尺寸改变或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3、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核定单元工程质量时,除应检查工程现场外,还应对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所填写的数据,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抽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应明确记载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意见。 3.9.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合格标准: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标准:①单元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②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2、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应对工程原始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资料进行核实,评定人员必须在质量评定等级评定意见后签名,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记载。

3.9.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①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③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2)优良标准:①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必须优良;③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2、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时,应结合其对单位工程质

量的监督过程,质量抽检及资料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本细则3.9.4.1的规定核定质量等级。 3.9.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1、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质量优良,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情况进行结合评价,提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四、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4.0.1 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0.2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要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4.0.3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照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编写。

4.0.4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4.0.5 工程质量事故,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4.0.6 质量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l、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报告,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五、通知与联络

5.0.1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5.0.2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5.0.3 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5.0.4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或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0.5 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5.0.6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5.0.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过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六、监理日志与监理报告

6.0.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6.0.2 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各阶段验收监理报告的内容频次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

七、工程验收与移交

7.1 工程验收

7.1.1 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1.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并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示承包人补充修正。

2、分部中的验收条件是: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建完且质量全部合格,

内业资料齐全。

3、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不超过两人。 4.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E,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管,竣工验收后,分发有关单位。 7.1.3 阶段验收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时,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等组成,必须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5.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