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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3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5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8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资料: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6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2篇 裁判文书266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439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8篇 裁判文书806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