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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一讲 概述

前言:

《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的含义

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

一、保险的含义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

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 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 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 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

(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救济 4.保险与保证

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 1.广义的保险法: 2.狭义的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地位 (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监管关系 3.保险中介关系 (四)保险法的特性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强制性 3.至善的伦理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趋同的国际性

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 (一)海上保险:

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 (二)火灾保险:

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 (三)人身保险:

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 (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 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 1995年颁布《保险法》

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第一次修订

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 2009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1.如实告知义务 2.履约保证义务

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1.说明义务

2.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例:

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郑某某与李明辉相识,将该车辆借给李明辉使用。2009年7月,李明辉以该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为李明辉;行驶证车主为郑某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14万元且不计免赔。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经李明辉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为将保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并运送至修理单位,李明辉支出吊车费1600元、拖车费1460元。

李明辉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李明辉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李明辉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1.《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何为“利益”? (1)价值说 (2)关系说

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经济利益

(2)人身保险:经济利益、所属关系、亲属关系、信赖关系 4.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特征(构成要件) 1.适法性 2.确定性 3.经济性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消除赌博行为,避免不当得利 2.预防道德风险

3.限制损害赔偿程度,保障保险经营稳定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基于物权:所有人、担保权人、使用人 (2)基于债权:承揽人、承运人 (3)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占有人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模式 (1)英美: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同意主义原则

(3)我国:纯粹同意主义原则 / 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 2.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其它家庭成员、近亲属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六)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财产保险: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七)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 1.财产保险:

《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司考真题

[09年卷三第79题多选]: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 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司考真题

[2010年卷三单选第31题]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