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因果关系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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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奇。关键是缺少客观的、可资验证的论证准则。见注 [24]引书,第228页。

[60] 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过于笼统,法官不敢拿侵权行为一般

条款审理侵权案件。主张对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详细的研究,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审理中究竟要适用那些规则都要进行描述、对比。并建议借鉴美国《侵权法重述》的做法给经办法官办案提供一个最为详细的侵权法教科书(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同时主张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应采取“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实践经验”,上述主张均颇具新意(见杨立新:《侵权司法对策》2003年第二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5页);张新宝教授更早时就提出我国侵权法应“以大陆法框架为基础,吸收英美先进理论”的观点(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序言)。

[61] 张新宝教授认为我们在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时,重视加害人行为,忽视介

入原因(第三人行为、加害人自己的行为、自然因素等)。只有对所有原因进行全面认识,才能恰当地确定相关人员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114-115页)。

[62] 这里所提及的“第三人”,不应存在法律上应负责的关系,如雇佣关系、

婚姻血缘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等。第三人与被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否则将成为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在可能成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