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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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银国际并迁址香港,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投资银行。1999年中国银行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它可以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在中国内地A股市场的承销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1.5亿元人民币,全资拥有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投资9150万元人民币,控制了平安证券61%的股份。这样,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形成了以保险业为主,涉足信托、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1]

2、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

原国务院直属(现改由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中信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就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巨型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为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中的“航空母舰”。[2]

中信公司创立于1979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较大规模的国际化大型企业集团。目前,中信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上,其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0%以上,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中信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证券(中信证券)、保险(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信托投资(母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等。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目前形成北京与香港两大总部,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涉及的金融业有银行(光大银行)、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信托投资(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拟组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等。[3]

3、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以及允许更多企业投资于金融企业,实

[1]

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186页。 [2]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金融控股公司: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3期。 [3]

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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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业公司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发达地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开始涉足金融行业。事实上,只要实业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符合对金融企业投资入股的条件,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目前并不受限制。例如,山东电力集团目前已控股山东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同时,又是湘财证券、华夏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基本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以上这些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每种经营组织模式都有其形成的合理性,反映了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金融管理部门对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认识程度的变化,但是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又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1)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存在资本金在母子公司间重复计算和不同种类的金融风险相互渗透问题,同时也容易形成监管上的真空问题。(2)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与明确的职责划分;由于控股结构错综复杂,这些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将跨行业经营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3)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形成事实上的监管真空问题。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着实业投资过多以及主业不突出、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模式

概括总结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将其归纳为以下二种模式:一种为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是否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可分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为在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中,又可按照母公司所从事的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等进行细分。在我国,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应注意到以下两方面:

1、我国应以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逐步过渡到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只有日本、韩国两国禁止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而在欧美等国,纯粹控股公司广泛存在,如美国花旗公司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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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家典型的纯粹型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1]正是因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所以可将全部资金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再通过层层控股,使公司资本迅速膨胀。公司资本功能被放大,通过股权经营更便于开展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和企业外部的收购、兼并,而且,母公司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管理,这就大大提高了整个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因此,从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分析,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明显要优于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尚不具备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因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要求其核心公司擅长于资本运营,了解金融市场运作规律,熟练应用各种金融工具及投资组合。而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较为滞后,虽然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但其发育不够成熟,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与此同时,在现有的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中,又缺少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验丰富的大型投资机构,因此,就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言,比较现实的发展途径是:整合现有的金融资源,组建以某一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发育的成熟,大批投资银行的发展壮大,金融控股公司将由事业型控股模式为主逐步过渡到资本运作效率更好的纯粹型控股模式。

2、组建以四大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国际经验上看,银行通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银行业并购重组的动力最为强烈;另一方面,银行有信息、机构、资金、管理经验等的多方面优势,是金融市场的核心。我们也可以从国际金融业四大类混业经营模式中银行均居于核心地位的现实,深刻地领悟到这一点。[2]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以四大商业银行为核心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四大商业银行为骨干,众多地方性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其中,以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最为雄厚,具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

[1]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金融控股公司: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3期。 [2]

郑鸣:《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模式与风险监管》,《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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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积累了几十年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大量人才储备。更为重要的是,四大银行信誉卓著,已在广大国民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早已通过设立国外分支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开始涉足非银行金融业务,尝试开展混业经营。因此,组建以四大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是我们的现实选择。随着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以及面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以四大商业银行为多元化金融集团的控股母公司,对于保证国家对金融这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控制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组建以四大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诚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本土成长起了一批实力较为雄厚、经营良好的证券公司。但是大部分证券公司脱胎于银行的证券部门,又成长在中国这个不尽完善的市场环境下,无论从绝对资本实力、业务操作,还是从创新能力、人才优势、营销能力等方面,它们都不能和四大商业银行相提并论,所以,当前期望证券公司肩负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重任显然是勉为其难了。当然,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开放的深入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国外金融资源的引入,大批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各种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壮大起来,从而产生以证券、保险、信托公司为母公司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公司。但是,在目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体,通过控股多个子公司,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将会成为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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