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部分案例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际贸易实务 部分案例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有一批服装出口至伦敦,发票金额为20 000美元,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试计算保险费。(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3%)。 解答:保险金额=20000×110%=22000美元

保险费=22000× (0.5%+0.03%)=116.6美元

我出口某商品净重100吨,装5000箱,每箱单价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5箱外,还短量380千克,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解答: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

[(89×5)+(380/20)×89] ×110%=2349.6(美元)

我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480美元/吨FOB湛江,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IF旧金山,试求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才使FOB净值不变?(设运费为20美元,保险费率为0.8%) 解:将已知条件代入公式:

CIF=(FOB+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480+20)/ [1-(1+10%)*0.8%]=504.44(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为504.44美元才使FOB 净值不变。

合同对保险金额的规定为:“Cover 110% over invoice value”。实际发票金额为USD40000.00,于是受益人根据惯例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即保险金额为USD44 000.00。结果遭进口商拒付,拒付理由是什么?

解答:拒付理由是保险金额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为信用证要求是按发票金额的210%而不是的110%投保。这里的关键词是“over”。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保险额的规定为“Cover 110% of invoice value”或“Cover 10% over invoice value”,才能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第七章

我分别出口三批货物,三个合同各规定以D/P即期、D/P30天、D/A30天托收方式付款。

9

设寄单之邮程为7天,托收日均为4月1日。问这三笔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交单日各为何日?(设不计银行合理工作时间)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解答: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索取货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银行同意进口商的“凭信托收据借单”要求时,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解答: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

10

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解答: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的倒闭并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出口公司可以拿全套单证到开征行要求付款,只要单单表面相符 ,开征行在买方出现无法支付情况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兑行付款?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解答:合理。因为CIF合同因L/C转为10%为到货合同。 不能。 教训:考虑采用L/C,考虑目的港。

第八章

某年5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出口大米合同,该合同规定:大米品质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为最后依据。FOB中国港口,买方应于9月派船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接运货物,一直延误到12月才派船接运货物。大米装船交货,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运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的货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当A公司接到B公司的索赔后,不仅不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等。另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到发生争议时仍完好无损,未发生虫害。试分析: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等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解答:(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遵守。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经交货完毕并且取得清洁装船提单,合同规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故索赔不能成立。

第八章

11

凭我方样品成交,对美国出口高档瓷器一批,合同中规定有“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索赔有效”条款。货到经对方复验后,并未提出异议。事过一年,对方来电称:“这批瓷器全部釉裂,必须按原价降低60%,否则全部退回。”接电后,经查验我方留存之复样,也发现釉下裂纹。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若是低档瓷器又该如何呢?

解答:凭样品买卖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理商销的瑕疵。对此,有的国家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例中,“釉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回暴露出来,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无法事先知道,特别是在对方提出“釉裂”问题后,卖方也发现自存复样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因此,我方没有理由失掉责任,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有担保的义务。

我某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0000码,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合同签订后,对方来证上的品名误将\素色绒\写成\拷花绒\,我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也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拷花绒\制做。银行予以顺利结汇,开证行也因单证相符偿付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却遭海关扣押,因为货名与实物不相符合,致使对方提出索赔。问我方能否挽回损失?为什么?

解答:我方不能挽回损失。

从信用证支付来看,如此办理,银行不会提出异议,可顺利结汇,因为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但这样做却使单据与合同严重不符。货到目的港进口商报关时必然会遭到海关的盘结,轻则罚款,重则货物充公,甚至还有可能对进口商以走私罪论处。

如仍以\素色绒\制单,则银行肯定不予议付。因此,在接到对方来证明,应及时审证,一经发现有错便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万万不可简单地将错就错。

第十章

买卖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订约后,买方依约预付了货款。货物在运抵装运港前因地震全部灭失,卖方无法继续交货,故通知买方不再交货。买方接受卖方不再交货的解释,但要求卖方归还货款及其利息,遭到卖方拒绝。卖方认为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卖方交了货,买方付了钱。买方没有收到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卖方无责任,何况买方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问: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解答:卖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1)本案中的贸易术语FOB对买卖双方货物损失的风险划分点是在装运港船舷,也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