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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范围 标准(万元/亩) 江南八区(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4.0 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国土部门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测算公式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市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附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市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类 别 蔬菜 品 种 一般蔬菜 水生蔬菜 水稻 麦类、玉米、山芋 豆类、芝麻、花生 油菜 棉花、甜菜、麻类 甘蔗 西瓜、香瓜 草莓 药材、香料 精养鱼 一般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标 准 4.5(0.30) 3.0(0.20) 1.5(0.10) 1.2(0.08) 1.2(0.08) 1.2(0.08) 3.0(0.20) 3.0(0.20) 3.0(0.20) 3.0(0.20) 3.0(0.20) 3.6(0.24) 2.4(0.16) 粮油作物 经济类作物 鱼类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附着物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补偿标准 — 5 —

钢架大棚(含膜) 竹架大棚(含膜) 自动 涵灌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运输费等) 喷灌设施 15(1.0) 6.0(0.40) 30.0(2.0) 15.0(1.0) 6.0(0.40)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实砌(24厘米) 实砌(12厘米) 空斗(24厘米) 补偿标准 52 30 40 20 60 30 40 78 65 52 13 砖围墙 土围墙 水泥场地 简易水泥地坪 砖地坪 水泥路面 沥青路面 石子灌浆路面 土路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株

胸径规格 0—5厘米 5—10厘米 11—20厘米 20厘米以上 5 补偿价格 10—12 20—30 35—40 观赏树木 一般应予移植,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收购。 1、如木材由建设单位回收,根据材积量,按市场销售价补偿; 备 注 2、名贵观赏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无规定的按市场行情迁移或收购。 用材树木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茶桑 竹类 茶 品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湖桑 生长期 一等 3年生以上 3.0(0.20) 5年生以上 补偿标准 二等 2—3年生 2.40(0.16) 3—5年生 三等 2年生以下 1.50(0.10) 2年生以下 — 6 —

补偿标准 1.50(0.10) 1.35(0.09) 胸基围长 40厘米以上 21—39厘米 一般 毛竹 补偿标准 1.80(0.12) 1.50(0.10) 林地 刚竹、雅竹、淡竹、杂竹 1.50(0.10) 芦柴 0.90(0.06) 柴草类 山草山柴 0.60(0.04) 备 注 不论条、撒播,均以面积计算 1.20(0.08) 20厘米以下 1.20(0.08)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单位:元 类别 品种 成熟期 (株) 补偿标准 生长期 树苗期在床苗 (株) (株) (平方米) 52 26—40 52 3—5 2—3 1—2 30 20 20 说明 桃、杏、李、梨、桔、柿、樱桃、苹果、枇杷、枣、130 石榴 板栗、薄壳山核桃、山楂 65—78 果树类 葡萄(家前屋后) 60 成熟期、生长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60株,未列品种可参照计算 每亩最多按160株计算 以亩计算,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的品种和成熟度与产权人协商补偿 葡萄园(亩) 6500—10000 — 7 —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标准 备注 全部砖墙 部分砖墙 78 40—52 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4000元; 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 其他 30以下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口

类别 标准 砌筑井 水泥井 土井 备注 650 250 130 机井参照原投资补偿 1、深度超过3米,每深1米在表中补偿标准基础上另加30%,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600元/口; 2、有水泥台面另增补40元/口; 3、有石料或混凝土台面另增补65元/口; 4、不能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5、建设单位另装自来水设施或另建新井公用的,原井不予补偿。 说明

表2—10: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指导价格

类别 粪 坑 (含化粪池) 石 灰 池 沙场生产场地 条石、水泥、砖砌嵌缝 土坑 毛石坑 20平方米以下 20平方米以下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上 (含20平方米) (含20平方米) 170元/个 900元/个 550元/个 350元/个 120元/个 砖、石砌筑(平方米) 有石灰膏(平方米) 70元/平方米 85元/平方米 8元/平方米(含运输费)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