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常见问题解答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答:来料加工企业关闭后银行账户余额付汇问题的处理,需根据帐户内资金的性质加以区分:

(一)账户内资金如为企业加工费收入,不需委托加工方给付境外,不存在付汇问题,企业自行决定如何使用。

(二)账户内资金如为“三来一补”企业销售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海关已解除监管设备所得,可以向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科申请对外支付。

(三)账户内资金如为“三来一补”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申请办理清算汇出,但前提是来料加工企业清算不再续存。

75、来料工厂的人民币帐户余额能否不必通过发展公司的账户直接汇往境外?

答:企业提供资料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汇出,但须通过商务代理(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办理,原因在于:一是“三来一补”企业本身没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单独付汇;二是原设备进口的经营单位是商务代理而非“三来一补”企业。如企业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付汇,可以提出申请,外汇局以个案的方式逐级呈报总局研究处理。

76、来料加工企业关闭后其银行账户余额汇出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如付汇“三来一补”企业销售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海关已解除监管设备所得的,所需提交的资料:购汇汇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经东莞市外经贸局批准的来料加工协议正本(该协议应注明“借用、不作价”设备的原价);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海关出具的设备解除监管证明;设备净值鉴定报告;完税证明文件;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他。如付汇“三来一补”企业清算所得的,所需提交的资料:清算汇出的书面申请;解除加工协议;营业执照;清算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相关买卖或转让合同及发票;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国内销售设备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税务证明;其他。

77、来料加工企业如何将三资企业购买其土地和厂房所得外币汇出境外?

答:来料加工企业将卖地所得购汇出境的流程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完毕后,将收到的土地和厂房转让款、设备转让款及其他款项一并申请“清算汇出”,市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科受理后报广东省分局审批。企业需提交相关的资料:1、清算汇出的书面申请;2、解除加工协议;3、营业执照;4、清算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6、资金来源进账单;7、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8、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发票;9、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解除监管报告;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净资专项审计报告;11、国内销售设备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12、税务证明;13、其他外汇管理局需提交的资料。

78、转型为独资企业时,原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如何处理,若作为

新独资企业的实物出资,如何操作?

答: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办理权属变更转至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的,地税部门出具有关不征税证明、财政局出具免征契税证明,从而办到企业新名称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具体可分为计入投资总额与计入注册资本两种情况。

(一)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将名下的土地和厂房作为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计入三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但不计入注册资本的,不需要经过市外汇管理部门验资询证。来料加工企业只要按照《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办到三资企业名下即可。

(二)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将名下的土地和厂房当作三资企业投资者的出资,计入注册资本的,现行政策下较难实现。因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必须经过市外汇管理部门验资询证,按照现行的市外汇管理制度,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验资询证登记时需要核查的是三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尽管来料加工企业、三资企业由境外同一外国投资者投资,但“来料加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来料加工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土地和厂房无法直接当作三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验入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果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货币资金,以资本金的名义结汇人民币后向来料加工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土地和厂房可计入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涉及检验检疫方面问题

79、以设备做实物出资,以及将设备销售给独资企业应由哪个部门、公司做评估? 答: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可分为法定鉴定及检验鉴定(民事行为的鉴定业务)两部分。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实物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东莞地区目前由检验检疫局机电科实施鉴定。

对独资企业,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

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同时,在文件的附件9中要求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价值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此类业务不属检验检疫局强制性鉴定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整个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只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目前东莞地区此类业务由中检集团(CCIC)东莞分公司等具备资质的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受理此类价值鉴定申请。

80、实物出资设备(不作价设备)的价格如何界定?验资怎么做?能否就实际手续进行详细的说明。

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SN/T0614-1996)对外商投资财产实施鉴定,价值鉴定的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方法。现简述如下:

市场法: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现行市价,经比较、调整,确定被鉴定财产的价值。

成本法:根据被鉴定财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其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形损耗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或者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和使用年限,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其成新率,得出其价值。

收益法: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做出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81、*转型企业的产品出口还需要重新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吗?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456号),对转型前已获得玩具、陶瓷、机电等产品出口质量许可的企业转型后在没有改变生产地点、产品种类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齐申请资料,经驻粤直属局审批后可免于现场评审换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认可转型前出口服装、鞋类和玩具企业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检验监管资质文件。

另外,该通知里还明确了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出口卫生备案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等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以成品形式出口的,简化产品备案、专项检测等手续。对于进口时已备案,并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作为配件复出口的电池,免予出口电子备案;对转型升级后企业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为企业提供快速信息变更或重新备案等服务;将3C免办证明审批权和出口卫生注册现场评审权可逐步下放至分支局,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涉及土地房产方面问题

82、土地证与房屋所有权不一致,应如何办房产证?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规定,企业应将《国土证》及其他证件变更为在莞登记注册经济实体名称,

才可补办《房地产权证》。

83、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原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土地和厂房如何转入三资企业?

答:目前我市已出台《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如果“三来一补”企业没有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按照《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办土地证书;如果“三来一补”企业有土地权利证书的,可以按照《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进一步明晰产权。

84、*企业投资建设的厂房和宿舍,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能否办理房产证并转到三资企业名下?

答: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来料加工企业购买或租赁村集体土地,自已投资建厂房和宿舍,使用的土地权属仍属集体,而厂房、宿舍则以来料加工厂名义办理房产证。企业转型时若希望将厂房、宿舍权属转到转型后的独资企业,经与村集体充分协商,可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以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完善用地手续。对于来料加工厂与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均属于同一投资者的,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证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登记表,持流转后或出让的《土地使用证》,免征契税,到房管部门将厂房、宿舍权属变更到转型后的独资企业名下,从而帮助转型企业理顺房产的权属问题。如来料加工厂原使用的土地、厂房是以投资者名称办理正式《房地产权证》的,则用转让方式办理到转型后的企业名下。

8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现希望把土地和厂房产权办理到新的三资企业名下。如何办理,税费如何?

答:(1)来料加工是三来一补企业的一种贸易形式,且多以在集体土地上租赁厂房或租地建房等方式进行加工贸易。根据市政府《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及土地证》实施细则补充通知的规定,“三来一补”企业必需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才属于补办证范围。对于已转型的企业,通过集体土地流转或出让等方式,以新企业名称完善用地手续后,则可以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对于来料加工厂与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均属于同一投资方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以及税务、财政免税证明,房管部门将协助办理权属变更。

(2)就三来一补企业用地有关问题,针对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办理:

情形一:原以村集体名义办理集体土地证,在2006年8月31日建成使用,拟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的。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11个部门于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

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第四点明确:“原挂靠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来料加工企业,需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三资企业名下的用地,可以按《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