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与复合控制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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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风险,即监狱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风险。7

如:①《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8的规定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②《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④《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有关内容;⑤《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前涉及保密问题的监狱执法风险案例虽不多见,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这一问题必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职务风险,即监狱民警因履职过程不当或发生意外事件而引发的责任风险9。对社会普通人来讲,一次失误可能是几句领导的批评;而对监狱民警来讲,一次失误可能就导致罪犯脱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等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时甚至没有明显失误,但因偶发因素触发最终导致罪犯意外死亡或其它安全事故,根据?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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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华学成.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学海[J].北京.2010(2) 8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故意伤害罪规定。 9

此处专指民警不存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时仍需承担除法律责任风险以外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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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事发民警必然需要承担起责任。这不仅意味着严厉的纪律处分10,有时甚至也意味着个人政治发展前景的终结。当前监狱的财政保障额度、安全设施条件、警囚配臵比例以及法制建设现状决定了现阶段监狱民警必然要承担高危险性的职务风险。

(3)人身安全风险,即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而使其生命权、健康权遭受损害,如?典型背景回放一、二?,这种案例在实践中往往以暴力袭警为多见。另外,民警在监管精神病罪犯、以及患有诸如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罪犯过程中,必须与其进行近距离接触,这意味着民警随时处于职业暴露中,身体受伤害或被感染的机率极高。这种风险的发生,一则多缘于民警自身原因之外:二则受害民警轻者身体、精神受到一定损害,重者身体受到难以弥补的伤残,甚至付出死亡的代价。由于罪犯与民警不同利益的冲突,参与刑事司法的民警往往会成为一些罪犯关注的矛盾焦点,监狱民警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被伤害的重要目标和攻击的对象。

(4)精神损害风险,即因执法工作特性、罪犯特点而引发的造成监狱民警心理受到损害的风险。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以及长期得不到缓解的警力紧张,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职业倦怠?问题突出,?生物钟?遭到破坏,多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罪犯群体最集中、最典型地反映着社会的阴暗面,监狱民警耳闻目睹的丑恶面远比普通人要多得多,在没有良好的防御机制或疏通渠道的情况下,心理垃圾难以及时处理,日积月累地沉淀下来,致使民警比常人更容易出现情绪悲观、心境阴暗以及对某些社会现象的困惑。对某省10个监狱6000多名监狱民警的调查发现,感到心理压力的比例高达92%。SCL一90常规心理测试显示:一线民警在躯体化、焦 虑、抑郁、敌对、偏执、精神病性、人际关系敏感等因子项,明显高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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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警履职行为不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可参照《监狱法》以及司法部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等法规规章。注:《监狱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④侮辱罪犯的人格: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⑨其他违法行为。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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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模;16PF测验结果也表明监狱民警忧虑性高,稳定性低。11

(5)人格风险,即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在人格上、名誉上受到罪犯的谩骂、侮辱,损毁、污蔑、诽谤等。这种风险有时发生在民警背后,有时发生在民警当面,有时发生在生产现场,有时发生在个别谈话教育之际,有时发生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发生在执法过程结束之后。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书面或口头对民警的人格进行贬低、诽谤或者损毁,有些罪犯在监狱公开场合当面抵触、抗拒、侮辱个别监狱民警。更有甚者,因罪犯死亡、工伤等事故,抱着?把事搞大?、?人死为大?、?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思想,一些罪犯家属往往采取极端的办法,如穿孝服上书?还我儿子、还我孙子?,在人大会议期间上访喊冤;到监狱门口烧纸钱等,损害了监狱的良好形象,给监狱造成了被动的局面,影响了民警敢于作为、善于作为积极性。由于这种风险往往易引起有关部门的误解性重视,监狱、受害民警往往难以辩护,这更加助长了这种风险发生的普遍性。

(6)财产风险,即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而可能遭致的财产损失。罪犯由于在服刑期间受过禁闭、行政处罚或自身利益未得到满足而怪罪于监狱民警,于是等刑满释放后以破坏民警财产作为泄愤的手段。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时偷盗民警的财产如自行车、摩托车等;有时明目张胆地损坏民警财产如甩黑砖、砸门窗等;更有甚者,则蓄意毁坏民警家属住房。

此外,参与刑事司法的民警亲属也可能遭致风险,民警因在罪犯服刑期间结怨于某些罪犯或相关人,其父母、妻儿、兄妹等的人身可能遭到伤害、绑架或杀害。这种风险过去虽然发生不多,但其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排除。随着犯罪手段多样化和犯罪工具的现代化,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趋于增大:尤其是民警的未成年子女,往往会成为直接的受害人。

三、?渊薮几深,障目几多?:执法风险诱因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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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生.防范和化解监狱警察职业风险初探.中国司法[J].北京,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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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哲学老人康德所激发的问题——什么使风险成为可能?——已经演变成一个有关监狱执法风险诱因拷问的必然性的话题。民警参与刑事司法之所以存在多种风险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这既有社会历史原因,又有客观现实原因,既有民警自身原因,又有立法不尽完善的原因等。

(一)?风险是文明强加的?12

在中国长期以来管理大于服务的传统理念下,民警公权与公民私权有着天然的不平衡,监狱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罪犯以及家属或者近亲属长期形成的心理定势难以消除,一些罪犯、家属或近亲属不愿与监狱和监狱民警?较真?,使监狱民警没有切实感受到监狱民警风险的压力,从而缺乏防范意识。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旦罪犯?较真?起来,民警与罪犯的一些隐性的软冲突会被不断诱发,监狱民警风险将增大。13

(二)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在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过程中,监狱机关及其民警依法治监是关键,监狱民警的综合水平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监狱民警素质不高,将直接导致监狱民警风险发生。监狱民警的素质包括三方面的因素:职业风险意识、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这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着监狱执法素质,从而影响监狱民警风险的大小。

1、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意识欠缺。?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监狱民警如果缺乏?忧患?理念,危机意识淡薄,就不能理解监狱工作有一定的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就难以适应改造与反改造的复杂多变的狱情形势。

2、监民警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影响监狱民警业务能力的因素大致有两个方面,即监狱民警自身水平和执法的难易程度。监狱民警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约着其业务水平提高。同时,由于监狱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监狱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监狱民警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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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文明强加的?,此处特指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意识的薄弱与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及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形成的对比。 13

黄绍华著,孙平主编.监狱现场管理实训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年l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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