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出题人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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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接受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指定管辖是指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一)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三)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本章思考题

1、 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 3、 常见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包括哪些? 4、 试论述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复议申请

(一) 申请复议的条件 1、 申请人合格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三)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往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予以因为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他们的上级行政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是否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二)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若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被申请人 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除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以外,行政复议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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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二)行政复议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如没有法定事由,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对行政争议作出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一、审理方式

四、赔偿决定

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本章思考题

1、 请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书面2、 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审理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主被申请人承担举证3、 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 责任的原则。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二、审理依据

所谓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就是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复议机关解决争议,要以确认具体行政是否人才流动的法律规范为标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这些法律规范就是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具体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之中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活动。 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的审理依据。

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的决定。 二、履行决定

它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所(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规定的职责,从而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责职的决定。

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

(一)撤销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做出否定具体行

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一)平衡功能。行政法学中的“平衡论” 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二)人权保障功能 为。 (三)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二)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行政诉讼法 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变更原具(一)概念

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确认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与人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决定。

动中相互关系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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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渊源

1、宪法

2、行政诉讼法典 3、其他法律 4、法律解释 5、有关国际条约

(三)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

(一)法院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复杂性、多样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一)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 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 法律事件

(二) 诉讼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和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 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2、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二)指导行政诉讼行为

(三)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1、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从保障个别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具体相对(一)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对此,《行政诉讼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二)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可作以下修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增设公益行政诉讼

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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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 (二)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程度或深度。现有法律规定不明,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二)根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查

(三)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 (四)原告资格的范围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二)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行政法治背景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标准 (一) 列举式 (三)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合理(二) 概括式 性标准、明显违法标准、完全审查标准 (三) 折中式 四、拓展行政诉讼类型 (一) 行政判决的类型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判决类型可分为六类,除撤销判决、变更判决、(一)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 赔偿判决外,还应包括: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 履行判决 2、 禁止令判决 3、 确认判决

(二) 辅助判决

1、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 法院自为判决 3、 情况判决

4、 中间判决及部分判决 五、改革审理程序

六、建立和解与调解制度

七、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 本章思考题

1、 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与特征是什么? 2、 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5、 试论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性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起诉。”

(二)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1、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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