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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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 失的人。本案中,甲拾得乙的戒指,其因占有乙的戒指而具有的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

案例9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 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 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且债务是先父生前所欠,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问题]

请根据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 [分析]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抵押财产被分割还是债权被分割,抵押权均不受影 响。抵押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抵押物仍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权被分割的,分割后的 各个债权继续受到全部抵押财产的担保。结合以上原理,乙死后,对甲的30万债权由三个子女 分别继承10万,每个子女的债权都受到甲所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屋的担保。而甲因病去世后,其 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分割后的房 屋整体仍是对乙的债权的担保。因此,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为由,拒绝债权人行 使抵押权,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生前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债权和债务,继承人须一概继受。甲的子女继 承甲的财产,同时必须继承甲的生前债务,在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仍然有效。因此,甲 的子女不得妨害乙的子女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案例10

刘某在电影院丢失了一块进口高级手表,电影院工作人员拾到后,交给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 刘某未在该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间内前去认领,该部门按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 张某买得此表。后刘某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手表。

[问题]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是否为善意取得制度? (2)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不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3)此案中电影院工作 人员拾得刘某的丢失手表,属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 或者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在取得工作人员交付的拾得的手 表之后,经过规定的保管期间,刘某并未认领,依照有关规定,该机关有权将该手表拍卖,这 属于合法有权处分行为,不同于善意取得制度所指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在拍卖中,张某买得手表,为合法取得,应该获得手表的所有权,刘某无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至于刘某,其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向国家失物招领机关请求返还拍卖手表所得的价款,该机关应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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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所得支付给刘某。此外,此案中刘某既已起诉张某,法院可以以国家失物招领机关作为诉讼第三人,要求其参加此案,一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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