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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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2)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4、简述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6、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答:(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1、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概念的区别。答: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而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了。

2、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须遵循下列规定:(1)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哪些条件答: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简述公司资本的意义。答:(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设立公司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也无法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

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5、依我国《公司法》,公司减资的程序主要有哪些?答: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减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1、简述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答:(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简述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答: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3、简述控股股东的含义。答: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简述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答:(1)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2)原告资格必须合法。(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5、简述股东财产权的内容。答:(1)利润分配请求权。(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3)优先购买权。(4)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6、简述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内容。答:(1)表决权。(2)知情权。(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5)提案权与质询权。(6)司法解散请求权。

1、简述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答: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其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人述人员负责;对于这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2、简述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要件。答:(1)对公司负有义务;(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4)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主要是商业判断原则的豁免和股东(大)会的追认。

3、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损的民事责任种类。答:公司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