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B.0.6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格式见表B.0.6。

表B.0.6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B.0.7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格式见表B.0.7。

表B.0.7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B.0.8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格式见表B.0.8。

表B.0.8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条文说明

1.0.5 本条规定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就同一工程标的,既接受承包人编制结算的委托,又接受发包人审查结算的委托。

2.0.2 本条“竣工结算”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2.0.7 本条“有关专业人员”是指除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外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其他专业从业人员,且必须与编制或审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1.4 本条规定旨在原预算价格基础上,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调整。 3.1.8 本条非常原因指委托方、结算编制人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发表意见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签署等情况。

4.2.4 多个单位工程结算可汇总为一个单项工程;多个单项工程结算可汇总为一个建设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结算方法分别形成不同的结算。 4.3.3 本条规定指结算一般应以竣工图为依据,如遇竣工图尚未完成,也可按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及各类有效的变更资料进行编制。 5.2.10 本条“结算审查受托人”指审查机构或具体当事人与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该机构或当事人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