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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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5.2 审查要求

5.2.1 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5.2.2 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5.2.3 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 5.2.4 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5.2.5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5.2.6 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5.2.7 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5.2.8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5.2.9 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5.2.10 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5.3 审查程序

5.3.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5.3.2 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 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

关文件;

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3.3 结算审查阶段

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7 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 5.3.4 结算审定阶段

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2 结算审查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办法实行。

5.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5.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办法。

5.5 审查内容

5.5.1 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 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5.2 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 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 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 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5.6 审查时效

5.6.1 结算审查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查期限。

5.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查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

5.6.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结算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5.7.1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形成

1 审查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查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

2 签署页,包括功成名称、审查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 结算审查报告书; 4 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5 有关的附件。 5.7.2 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1 结算审定签署表;

2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3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4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5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 6 其他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