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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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审核制度。

2.0.11 结算审查对比表 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

2.0.12 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2 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1.3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3.1.4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3.1.5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3.1.6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3.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3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编制范围 3 编制依据 4 编制方法

5 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2.4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3.3.1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以及结算内容审查说明等组成。

3.3.2 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概述 2 审查范围; 3 审查原则; 4 审查依据; 5 审查方法; 6 审查程序; 7 审查结果; 8 主要问题; 9 有关建议。

3.3.3 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填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单位、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3.3.4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3.5 结算内容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

1 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 2 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

3 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 4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4.1.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1.3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

购合同。

4.1.4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4.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4.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4.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4.1.8 工程预算书。

4.1.9 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4.1.10 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4.2 编制要求

4.2.1 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 4.2.2 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2.3 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4.2.4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5 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6 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

4.2.7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4.2.8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