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提纲(课件附加参考资料一览)(余灵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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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公司股份(自己股份)和母公司股份的取得和持有 一、对取得和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 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143条。 2、外国法的规定 (1)一般原则

大陆法: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英美法:原则允许、例外禁止

(2)限制或禁止的理由(存在或容易产生的弊病) (3)缓和论 推荐论文:

(1)沈贵明.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分析.法学.2010(7) (2)丁绍宽.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法学.2009(6)

(3)雷晓冰.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法学.2007(1) (4)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06(12)

第五章 公司的机关 第一节 概述

一、机关的概念 1、机关的概念

机关(Organ)一词的本义为人体的器官,公司的机关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手足、口舌。按照法人实在说(主要为大陆法)的理解,股份公司作为一种拥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实在的经济组织,它的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侵权行为能力都需要通过机关来具体实现。

2、社员资格和机关(成员)资格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比较。 3、理念型股份公司机关的特征

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董事会、监事会)第三人机关

为实现分工管理、相互制约的机制→机关的分化(董事会、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二、机关构成的主要模式(治理结构)

1、美国的单层制(one-tear-system or board-system) 董事: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

委员会制度: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诉讼委员会。

Officer制度:最高经营负责人(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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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执行负责人(COO)、最高法务负责人(CLO)、最高财务负责人(CFO)等。

2、德国的双层制(dual board or two-tear-system)

3、日本的三权分立模式

日本机关模式的演变。日本、韩国的改革。选择制的立法例(法国公司法、欧共体第五号指令、欧洲公司规则、日本公司法、韩国商法及证券交易法)。

4、中国的机关模式和公司治理的改革

第二节 股东会、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国外: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表决事项限于“法定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历史演变:从万能机关到非万能机关;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管理层中心主义。

中国:“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有限37条;股份99条)。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

有限38条1款;股份100条(适用有限38条1款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权人。通常情况下为董事会(有限41条1款2款;股份102条1款)。董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监事会或少数股东召集(有限41条3款;股份2款)。

2、召集人。公司章程或召集权人应具体规定召集人,负责具体实施召集行为。

3、召集时期和召集通知 (1)召集时期。国外通常规定召集时期在上一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或6个月以内。

(2)召集通知。股份公司召集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的一定日期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为15日;年会为20日;发行有无记名股票的为30日)(股份103条1款)。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103条3款)。有限公司召集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但章程或经全体股东约定可另行规定(有限42条1款)。另外,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可以书面决议代替召开股东会(38条2款)。 四、表决权

1、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及其例外(股份104条1款)。有限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43条)。 2、表决权的行使

记名股票:在册股东。 无记名股票: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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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股票基金等。我国没有规定。 3、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份107条。

4、表决权信托:原为英美法上制度,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引入。包括性、不可撤销性。 五、议事和决议 1、主持人(议长)(股份102条1款)。 2、决议方法:举手或投票。

3、决议成立要件(股份104条2款)

(1)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无“定足数”的规定。定足数:代表公司表决权总数(或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通常为过半数)的股东出席。 六、决议的瑕疵和救济

有限股份22条。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无效之诉。

第三节 业务执行机关

一、概述

中国股份公司的业务执行体制,包括有关公司业务执行决

策机关的董事会、作为公司代表机关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13条)及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17条1款1项)。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合议制→监督义务? 2、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47条;股份109条4款(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监督义务?

3、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48条;股份110条2款)。

临时董事会的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股份111条2款)。

4、董事会决议的成立要件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份112条,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有限49条1款))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112条2款)。 允许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股份113条1款)。

注意:国外通常不允许由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如德国规定,可以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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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但该代理人不得代理行使表决权。

5、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根据记录承担责任(股份113条2款3款)。

三、董事

1、董事的法律地位

在采用董事会体制(合议制)的前提下,董事只是董事会

的成员,董事本身并非公司的机关,因此,除非有法律的规定,董事只有通过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但为了使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应赋予董事个人一定必要权限(如调查权等)。

2、董事的选任、解任和退任 (1)选任(选举)

选举:股东会、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选任的性质:契约说(选举决议为要约,就任承诺为承诺)。单独行为说(以被选任人的就任承诺为条件)。

任职资格(消极要件): 147条。此外,国外立法例通常为自然人,法国允许法人担任。

累积投票制:106条。 (2)退任、解任

选任、退任、解任自由的原则。但有时退任和解任会构成损害赔偿事由。 3、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本科) (1)信托关系说 (2)代理关系说 (3)委任关系说 4、董事的义务 (1)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48条1款)。

(2)个别义务(149条)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 自我交易(利益相反交易、利己交易)。 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机会理论”。 5、董事的对公司责任 (1)我国的规定 ①一般责任(150条)。

②个别责任(股份113条3款)。

(2)责任性质。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主体。除一般意义上的董事以外,在一定要件下,还可能包括名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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