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提纲(课件附加参考资料一览)(余灵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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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84条2款)。

问题:本款规定应属于任意性规定,即以协议的约定为准,进一步说,如果没有约定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与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28条2款)不同,立法目的何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两个规定应该交换。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94条1款)。

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发起人,而不是全体股东,与有限公司不同。 问题:有限公司没有关于货币出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区分立法的目的何在?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94条2款)。

与有限公司的规定相同。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95条3项)。

问题:有限公司没有类似规定。 2、责任的分类 (1)资本充实责任

①缴纳担保责任(货币出资) ②价格填补责任(非货币出资) (2)发起人的任务懈怠责任 95条3款(股份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和刑事责任(略)

第四节 公司的不成立与设立无效 一、公司不成立 1、事由

如90条2款;91条2款7项等。 2、公司不成立时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95条1项、2项、3项(其中第3项包括公司成立和不成立的两种情况)。 二、设立无效 我国没有规定。 1、原因

公司的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的违法造成的结果,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 发起人违反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如违反公司法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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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有住所”的规定,或发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2) 公司设立违反法定要件或法定程序,如发起人人数、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定要件,股份发行存在重大瑕疵等。 2、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

时效,国外大陆法系国家采短期时效(在这些国家属于短期时效)。德国、法国为3年;日本为2年。

提诉权人,通常为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 法院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3、效果

公司的设立无效一旦经法院的无效判决确定,公司被视作解 散,应立即开始清算手续,清算结束,公司即告消灭。

但无效判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参照解散的规定,进行清算。 推荐论文:

(1)刘俊海.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1)

(2)王保树.公司法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留意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1)

(3)房绍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中国法学.2005(2)

(4)尹志强.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8(23) (5)阎磊.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武汉大学学报.2009(1)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概念和本质 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在本质上是(构成)股份公司的成员(社团法人的社员)基于其公司成员的资格对公司拥有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成员、即股份的所有者;股票则是表示股份的有价证券。

二、关于“股份的本质”(我国习惯上称作“股东权或股权的性质”)的理论争论

1、物权说 2、债权说 3、社员权说

(1)雷纳德(Renaud)的基本主张:依雷纳德于1875年率

先主张的社员权说,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共有权,因此股份不是物权;同时,股东权包括表决权及其他共益权,因此,也不是债权。股份是通过认购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相应地对该部分份额取得的社员权,它具有特殊的性质。并将社员权视为一个单一的权利。

(2)雷格斯波格(Rergelsberger)的基本主张:1883年雷格斯波格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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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认为共益权是为实现全体利益而付与社员的权利,自益权则是为满足社员个人利益付与社员的权利,两者因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构成一个单一的权利。

(3)雷曼(K·lehmann)的基本主张:雷曼采纳上述分类方法,但认为共益权是谋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谋求全体利益的权利。同时,他把股权解释为“通过认缴资本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此即股份为股东权利义务总和的启始。后来,有些学说把社员权和社员资格加以区分,把后者理解为包括社员权在内的基本的、统一的法律关系。又有学说主张以社员地位的概念取代社员资格。

日本比较通行的说法:所谓社员权是社团法人的社员基于社员资格而对法人拥有的一个单一的权利(其中,对是否包含义务,又有不同见解)。同时,从社员权又产生两种权利,一个是为了实现法人自身的目的而付与社员的权利,称为共益权,表决权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权利;另一个是为了实现社员自身的目的而付与的权利,称为自益权,红利分配请求权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权利。

4、社员权否认论(共益权权限说) 5、股份新债权说

6、股份纯债权说(营利财团法人说) 7、第三种法人说7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自益权和共益权 (1)概述

自益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依社员权说,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实质的所有者,股份是股东实质所有权的变形物、即社员权。自益权是收益权的变形物,共益权是控制管理权的变形物。 (2)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①原则性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条)。 ②关于自益权的规定

a、红利分配请求权(有限35条;股份167条4款) ——有限公司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有另外约定的除外(35条)。

——股份公司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67条4款)。

b、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共同187条2款)

c、股权或股份转让权(有限72条;股份138条) ——有限公司的特殊问题: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d、出资或新股认购权(有限35条;股份134条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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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出资或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75条;股份143条1款4项) f、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交付请求权(有限32条1款;股份133条)

③关于共益权的规定

a、表决权(有限43条;股份104条1款)

——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表现: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3条)。

股份公司为强制性规定。

b、查阅权(有限34条;股份98条)

关于查阅权的行使范围,有限公司有有关会计账簿的规定(34条2款)。会计账簿一般包括日记账(又称序时账簿,俗称流水账)、分类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备查账簿(又称辅助账簿)。资产负债表等属于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权行使范围的案例。 股份公司没有关于会计账簿的规定。

c、提案权(股份98条、股份103条2款)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东(103条2款)。 d、质询权(股份98条、股份151条1款) ——无持股要件规定(151条1款)。

疑问:151条1款的规定,主体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属于股东权利实属疑问。如何操作亦属疑问。

e、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有限40条2款;股份101条3项)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

f、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有限41条3款;股份102条2款)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

g、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决议的撤销或无效请求权(共同22条)。 ——均为单独股东权。

h、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共同152条)(详细内容后述) ——有限公司:单独股东权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东。 I、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共同152条2款后段)(详细内容后述)

——同上。

J、公司解散判决请求权(共同183条)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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