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提纲(课件附加参考资料一览)(余灵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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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课件

开讲前的话

一、“公司”的语源

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则是指主

持、管理,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众人无私地从事或者主持其共同事务的意思。有著作称“公司”语出庄子,但并无实据。目前所知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公司”字样,是康熙23年(1684)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皇帝,报告在厦门扣押了郑成功政权属下要员的两艘大船,内载“公司货物”若干(以上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何谓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商法理论,商法可分为组织法、行为法和有价证券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以组织法为主,以行为法为辅。

三、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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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讲义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股份(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 公司的资金筹措

第八章 公司基本事项的变更和解散 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省略)

第十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省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省略)

五、本课程的重点(特点) 1、基础概念和基本体系。

2、侧重比较法的考察。选取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通过与外国法的比较,以加深对中国法的理解,并找出中国法的不足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3、必备法条:除公司法外,包括司法解释一、二、三。 六、参考资料 1、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德】托马斯·莱塞尔等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3、安健主编:《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 4、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系列丛书》(包括条文解释、讲义、案例、新旧比较、专题概览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5、江平、李国光主编:《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实务丛书》(包括条文解释、疑难解释、案例等共10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企业和公司制度

一、中国新旧企业法体系和企业形态的变迁

1、旧企业法体系(所有制性质)

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

日)

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1990、6、3)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6、25)

2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外资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新企业法体系(承担责任的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1997年) 公司(公司法,1993年)

注: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改法),新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外企业组织形态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

无限公司:个人企业-自然人死亡-共同继承-

共同经营-合伙

两合公司:康孟达(商事契约)-隐名合伙-两

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有价

证券)的形式出资→大规模化、社会化。

股份公司: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

东印度公司。其中,前者已具备了①独立法人资格;②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并且股份转让自由;③有限责任制。

有限公司:1892年德国以立法首创了有限公司这

种公司形式。

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资合的含义

2、英美法系国家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P;L.L.P)

3

公开(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The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The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3、中国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节 公司(公司法上的公司)概论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三要素)

1、我国的“公司三要素” (1) 企业性 (2) 法人性(资合法人性) (3) 营利性

2、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三要素” (1) 社团性

社团与财团: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分标

准为法人存在的基础。传统上,社团法人(verein ,association)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传统上限于自然人,后扩大到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成的团体,并被付与法人格,在法律上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包括依据民法设立的公益社团法人和依据商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财团法人(foundation)则是为了运营为特定目的而捐赠的财产而设立的法人团体,并只限于公益目的。前者以人的集合为基础,后者则以捐赠财产为基础。

一人公司与社团性:

如何解释一人公司的存在和社团法人理论的关系呢?一种学说认为一人公司的存在毕竟为数很少,应属例外;另一种学说则认为股东变成一人属于例外的现象,他随时可以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企图以一人公司的所谓“潜在的社团性”来维护社团理论的完整性。但是,一人公司的承认乃是世界的潮流,进一步讲,大陆法系商法规定公司为社团的定义,也不过是公司发展沿革的产物。

中国公司法在公司的基本定义上,没有拘泥于国外已略显过时的社团性而独创了企业法人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民商法中基于社团概念的原则和理论的过时,因为公司作为最典型的共同企业这一特征,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2) 法人性

有关法人的本质,在学说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法人拟制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法的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拟制自然人而给予承认的主体。因此,法人仅在观念上成为私法主体,并不实际存在。该说(代表性主张者萨维尼)主张只有法律特别许可的法人才能得以成立,因此成为特许主义和许可主义的理论基础。另外,法人拟制说否认法人自身的活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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