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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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许可机关。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检验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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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收回《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三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规范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规范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及副页。

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办理;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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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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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4年。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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