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在西方:英国、西班牙、加拿大是如何处理分离主义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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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人类颇具影响的苏格兰启蒙运动,诞生了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大卫·休谟(David Hume)等伟大学者。但另一方面,苏格兰人毕竟丧失了原来的独立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英格兰的苍莽边陲。

1707年以后,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也可以不那么恰当地被称为“英国”----政府中代表苏格兰的主要是苏格兰律政司(Lord Advocate)一职,他代表王室在苏格兰提出诉讼也向政府提供对于苏格兰法律的见解。1885年英国内阁开始设立苏格兰大臣(后升格为苏格兰国务大臣),他是在英国内阁中负责苏格兰事务的行政官长。英国内阁允许苏格兰国务大臣采取某些针对苏格兰的特别政策,但因为英国内阁贯有集体责任原则,所以苏格兰国务大臣并不能那么自由地调整政策。但不管怎么说,苏格兰国务大臣一职的长期存在还是为后来建立苏格兰地方自治政府创造了条件。当大英帝国处于巅峰期时,苏格兰人并没有强烈的自治冲动,历史的转捩点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张苏格兰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在1945年派出温妮·爱英(Winnie Ewing)女士参选,第一次在英国议会大选中赢得了席次。这类事件的出现反映了苏格兰民众情绪的变化。英国政府采取了初步的措施进行回应。在1979年,英国工党主导了一次在苏格兰的公民投票以决定是否在苏格兰建立一个地方政府并接受自英国中央政府下放的权力。不过当时的情况是

英国工党已经很不受欢迎,这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在63.8%的投票率下有51.6%的投票人赞成此议题(即获得约32.9%的选民支持),但这次公民投票要求至少40%的选民投票支持才能通过,所以在1979年建立苏格兰地方自治政府的努力没有成功。 1989年3月30日绝大多数的苏格兰籍英国议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加上来自苏格兰各界的代表在爱丁堡签署了《权利声明》(Claim of Rights),这些在苏格兰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人物和知识分子强烈主张苏格兰人民固有的主权并要求建立苏格兰自治政府。他们组成了苏格兰宪制大会(Scott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集中了来自工党、自由民主党、绿党和苏格兰长老教会等各个方面的人士。苏格兰制宪大会对后来建立苏格兰自治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英国工党在1997年大选前即打出支持苏格兰自治的政治牌并成功当选英国议会多数党。1997年,英国工党兑现了选前的承诺,在苏格兰举行了第二次关于是否建立自治政府的公民投票。74.3%的苏格兰投票人支持这一议题,另有63.5%的投票人同时支持赋予苏格兰自治政府以调整税率的权力。民意如此,英国议会通过了1998年苏格兰法(The Scotland Act 1998)并决定在1999年建立自治的苏格兰议会和政府。到这时为止,苏格兰民族和人民复求自主的三百年历程终于有了结果。苏格兰议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除了被英国议会保留的某些事项如国防、

外交、移民等,苏格兰议会可以在所有权力下放事项和没有被明确保留的事项上制定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苏格兰议会有权对英国政府制定的税率上下浮动3%。 苏格兰民族争取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的努力基本上是很成功的,但也留下了若干问题或话题。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英国是不是绝对的单一制国家? 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不是今天才产生,但是既有趣又重要的晚近案件给出了具有指标意义的判词。1952年当今伊丽莎白女王即位时,苏格兰民族党创党元老约翰·麦考密克(John MacCormick)对代表政府的苏格兰律政司提起诉讼反对伊丽莎白女王在苏格兰和整个联合王国被称为伊丽莎白“二世”,毕竟在苏格兰还从未出现过名叫伊丽莎白的女王,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当年只是英格兰君主。案件诉至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麦考密克等败诉。法院认为女王称号的序数词不应由法院来决定,女王的选择无论是基于议会立法还是君主特权都不能在法院被挑战。再说,上诉人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和法律争点无关。这个案件至关重要的地方在于麦考密克等是根据1707年《联合条约》第一条来提出告诉的,该条规定:“苏格兰和英格兰两王国自此永远联合成一个名为大不列颠的王国”。麦考密克等提出,既然联合王国是两个古国的结合,势必不应该只体现英格兰的传统而无视苏格兰的部分。 这一案件表面上看似是王号序数词之争,但是在宪法理论上

却直指被英伦法学界奉若神主牌的“议会主权”原则及其决定的单一制政体。众所周知,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是宪法学巨擘戴雪的总结,简单地说,就是英国议会可以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并且不受法院的挑战。如果女王对王号序数词的选择有议会立法支持,自然也享受同样待遇。麦考密克等诉称,英国议会立法不是完全不可挑战的,因为当今议会乃是《联合条约》的产物,如果议会立法违反了联合条约即属无效。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噶思理(Gutihrie)法官不同意这种说法,他点明从未有苏格兰法院挑战英国议会立法,再说苏格兰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也都接受了“议会主权”原则是对英国宪制的合理阐发。不过首席法官库珀(Cooper)却指出,“议会主权”原则归根结底来自柯克(Coke)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等人的释读,乃是英格兰议会和宪制的特征,既然1707年发生的是苏格兰和英格兰两议会的合并,没有理由认为新的联合王国议会应该完全继承英格兰议会的血统。也就是说,《联合条约》所规定的某些基本宪制也许是不可以被议会立法修改的。当然,法院究竟如何适用《联合条约》也颇是个难题。 显而易见,英国是否一个单一制国家的问题直接关乎苏格兰民族和英格兰并驾齐驱的宪制地位。英伦法学界可能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即位于西敏寺的“君临议会”(Queen in Parliament)才是英国一切权力的渊源,但苏格兰知识界更倾向于强调英国归根到底是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