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如何当好专家(朱萧俊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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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1 5非招标评审小组的义务(财政部令74号)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1 6非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要求(财政部令74号)

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7.17非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内容(财政部令74号)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7.1 8非招标响应文件审查(财政部令74号)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1 9非招标采购评审报告(财政部令74号)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20非招标采购重评与重采规定(财政部令74号)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BC)

A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应当进行非招标采购方式 B非招标采购中,对参加供应商的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C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D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 7.21.1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财政部令74号)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注:通过初审最后报价2家)

7.21.2竞争性谈判申请材料(财政部令74号)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情形和第二 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7.2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财政部令74号)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21.4竞争性谈判程序(财政部令74号)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7.21 .5竞争性谈判内容(财政部令74号)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1 .6竞争性谈判报价(财政部令74号)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21.7竞争性谈判结束(财政部令74号)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7.21 .8竞争性谈判终止(财政部令74号)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招标初审2家、 谈判初审2家、谈判报价2家)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BCD)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B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通过初审,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也可以谈判 C竞争性谈判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内容,可以发生实质性变动 D所有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均须提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论证意见 7.22.1单一来源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论证、公示)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报财政部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22.2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财政部令74号)

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7.22.3单一来源协商内容(财政部令74号)

第四十二条:单-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7.22.4单-来源协商终止(财政部令74号)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23.1询价采购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 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财政部令74号第二条第五款: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23.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与修改(财政部令74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23.3询价采购的程序(财政部令74号)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