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如何当好专家(朱萧俊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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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投标文件缺少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给予补正;

D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门批准是否继续评审

第七章详细评审法规

7.1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规则,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比较。

评标办法包括: 1.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7.2最低评标价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3综合评分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解释:

实质性要求或响应: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资料、技术资料、商务资料等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7.3.1综合评分法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列举情形: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文件 2.供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重要投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3.2综合评分法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响应瑕疵,并且补正这些瑕疵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允许细微偏差的最多项数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7.3.3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解释:评审因素:是指招标文件中的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商务因素。 7.3.4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细化与量化(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B)

A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出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B综合评分法是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C评审因素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的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商务因素 D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7.3.5综合评分法分值的计算方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满分 评标总得分=F1 + F2 +….+ Fn

F1、F....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满分设置为100分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7.3.6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细分和量化举例

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与相应分值对应

7.3.7综合评分法量化方式举例

7.3.8综合评分法推荐候选人(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7.4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处理(财政部令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7.5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处理规定(财政部令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家投标人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末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6核心产品的确定(财政部令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BD)

A低价优先法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价格评分法 B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依据是产品价格比重大小 C最低评标价法,通过初审后的相同品牌,以报价最低者参加评标

D综合评分法,通过初审后的相同品牌,以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7.7投标报价不一(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8投标报价过低处理(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含一个或同时多个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平均值50%) 7.9无效投标情形(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7.1 0评审结果修改与重评(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 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

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11评标停止情形(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12评标结果无效(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 至五项情形的; (5种: 私下违规澄清、倾向性、主观分协商、擅离)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t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5种: 未按文件评审、泄露、未回避、受贿、不当得利)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CD)

A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B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可以重新修改评标结果 C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缺陷,应当停止评标工作

D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7.1 3非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令74号)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非招标工程采购)

7.14非招标评审小组的职责(财政部令74号)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