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如何当好专家(朱萧俊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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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财库[201 6]198号规定(AB)

A评审专家可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B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C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D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应当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专家工作法规

3.1现场组织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2专家组成的规定(财政部87号令)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3.3专家职责的规定(财政部87号令)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规定(ABD)

A评标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评标委员成员均享有被推选担任组 长的资格

B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应当保密

D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确定中标人

3.4专家依法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 69号)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部令、规范性文件 3.5专家保密的规定(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6专家评审的规定(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

② 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 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③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④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

⑤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⑥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⑦评审委 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⑧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评审委员会

⑨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7号 令65条)

⑩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财库[2012]69号规定(BC)

A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B评标中的客观分项应当评分-致,由评审委会集体商议确定

C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对投标文件文件有关事项作出的澄清 D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政府采购法规

4.1政府采购定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2采购资金的来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4.3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法》第7、8条;《条例》 第4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2.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根据采购预算部]不同,分别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和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4.3.1政府采购形式(图示)

政府采购+ : 目录以内 起点以上 目录以外 限额以上 自行采 购或委自行采购或 托代理委托代理采购+ : 目录以内 起点以下 目录以外限额以下 采购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BCD)

A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B政府采购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C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D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4.4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4.1六种采购方式的解释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87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一 款)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87号令第三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合 最低价法)

4.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竞争性磋商: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合综合评分法)

4.5政府采购方式(图示总结) 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邀请招标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非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 竞争性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