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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执行。

15.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5.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从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天,如果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90天,将导致投标无效。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由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地方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 才有效。

17.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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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等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投标优惠声明,可和投标一览表一块密封。

18.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2014年1月20日下午2:00 分之前(北京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8.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5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投标截止期

19.1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必须按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 招标人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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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8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优惠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 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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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护招标人的各项合法利益。

(3) 评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

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5) 评标期间不接受任何价格调整。

24.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的质量体系、企业资质;

(2)监理方案与项目需求、项目特点的吻合程度; (3)监理方案的可操作性、先进性、合理性; (4)监理业绩和经验;

(5)监理方案制定情况和安排参与该项目的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经验及人数; (6)评标委员会认为的其他因素。

24.2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议打分,满分为100分,具体权重划分及评分办法如下: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办法 商务部分(35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质量体系和实力 5 投标人监理业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否则不得分。 投标单位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20人(含)以上得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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