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谢岗莞惠城际线银瓶站TOD综合开发规划项目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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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东莞市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可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网址:http://czj.dg.gov.cn/dggp);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必须在开标前一天(办公时间内)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的签收时间为准。 15.6.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7.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5.8.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签署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不计利息)。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6. 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提交以下投标文件: 序号 投标文件类型 1 正本 投标文件名称 价格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2 3 副本 价格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唱标信封 份数 1 1 5 5 1 装订 每份独立装订 每份独立装订 每份独立装订 每份独立装订 包装 一起密封包装 (内附电子光盘) 一起密封包装 单独密封包装 注:1、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起密封包装)、五

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起密封包装)和一份唱标信封的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内容应包含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2、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所有文件均不允许采用活动夹方式装订)。 16.2. 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正本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投标人公章)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 电子文件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

光盘或U盘储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16.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

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 16.5. 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清楚

地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① 收 件 人: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② 项目名称:东莞谢岗莞惠城际线银瓶站 TOD 综合开发规划项目; ③ 采购编号: ;

④ 2018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⑤ 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以及文件的种类(如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唱标信封等)。

17.3. 投标样品(如有):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

量少用外包装,但须在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按17.2款要求标记。

17.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人须知第16款和第17.1~17.3款的规定装订、签署、

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8.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须知第9款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 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

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款密封、标记相关规定提交,

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0.4.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

参加。

21.2. 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1.3. 开标程序:

21.3.1.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

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3.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

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1.3.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

标文件退回:

22.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1.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

23.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

候选人。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

23.1.3. 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3.1.3.1. 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3.1.3.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3.1.3.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23.1.3.4.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23.1.3.5. 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23.1.3.6.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

23.1.3.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23.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3.2.1. 评标基本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3.2.2.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

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3. 评标办法: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投标人的商务状

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对各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将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3.2.4. 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

24. 投标文件的评审

24.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4.1.1. 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津

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4.1.2.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符合

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4.1.3.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2)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投标文件份数不足;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密封; 6)投标有效期及项目服务期限不符合要求;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号要求的内容;

8)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要求,或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