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1号 - 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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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说明书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具体退出方式及退出顺序参见第13部分。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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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4、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降低合规性风险。

6、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7、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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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特定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

1、发行主体风险。发行主体风险是指债券的发行公司因市场竞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事由引发的违约风险,以及发行主体信用级别的波动可能带来的公司债价值变动,该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损失,持有人需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并对发行主体信用级别进行严格监控。

2、提前赎回风险。提前赎回风险是指,对于含有提前赎回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公司可能在市场利率大幅下降时行使提前赎回权在到期日前赎回债券,从而使投资者因提前赎回导致的利息损失和降低再投资回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整体或个券因流动性较差导致的变现困难和损失。在流动性不足时,该风险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变现损失。

4、回购风险。回购风险包括回购管理风险和回购对手方违约风险。回购管理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利率等因素判断失误而导致回购交易损失的风险。回购对手方违约风险是指参与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违约导致回购交易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严格控制所投资的债券信用等级、结合内部信用评价标准构建债券池。管理人还将加强对公司基本面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跟踪研究,建立定价模型,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以降低特定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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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签署条款》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签署条款》生效时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3份,委托人持有1份,管理人持有1份,托管人持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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