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1号 - 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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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 14 部分

第五十五条 展期的条件

集合计划展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五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本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

2、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3、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4、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以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继续参与展期后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第五十六条 展期的程序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可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退出。

2、集合计划展期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通过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收到短信、邮件、信函后5日内给出回复意见。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3、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

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4、存续期届满,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将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须将展期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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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5、若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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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部分

第五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则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资产清算主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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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按以下清算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在终止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应在可流通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清算,并在二次清算后,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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